衡明:杨春恒 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 手机:18206479999 E-mail: hmls@163.com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3楼(潍州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晨鸿大厦对面)。 More...
被告北京科技园文明教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 被告交通银行株式会社北京东单支行(以下简称交行东单支行)。 被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 被告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 被告北京科技园文明教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 一、案情 2005年4月1日,交行东单支行与科技园公司签署乞贷合同,约定由交行东单支行为科技园公司存款28 000万元,存款限期自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存款利率为年利率5.58%,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乞贷凭据的记载为准;乞贷人未定时足额归还存款本金、支付利钱的,存款人按逾期存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钱,并对应付未付利钱计收复利,逾期存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乞贷人有到期应付的存款本金、利钱、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存款人扣划乞贷人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归还。 同日,交行东单支行与中泰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中泰公司以其持有的云南景谷林业株式会社3130万股股权为科技园公司的上述乞贷提供质押担保,债权人未定时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门债权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交行东单支行与中泰公司并就该合同于2005年4月15日举行了公证。2005年5月20日,两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上述质押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 2005年4月1日,交行东单支行还与泰跃公司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泰跃公司为科技园公司上述乞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乞贷合同项下本金、利钱、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完成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权履行限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泰跃公司以其所有的海淀区太阳园13号楼作为抵押物为科技园公司自 2005年4月1日至 2008年4月1日期间签署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75 804 800元。随后交行东单支行与泰跃公司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获得了京海土他项(2005抵)第004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京房海其他字第12778号房屋他项权证。 上述乞贷合同签署后,科技园公司分别于2005年8月2日、2005年8月23日向交行东单支行申请提款6000万元及163 216 673.85元,共计223 216 673.85元。 2006年6月1日上述存款到期后,科技园公司未予全额归还,交行东单支行屡次从科技园公司账户内扣划存款本金,截止本案诉讼前科技园公司尚欠存款本金190 714 819.37元。 交行东单支行于2009年9月28日分别向科技园公司、中泰公司、泰跃公司发送《逾期存款催收关照书》,科技园公司、中泰公司、泰跃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签收了回执。泰跃公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回执内容为:“我单位承认并连续履行关照书中所述合同项下所划定的还款任务。” 本案庭审中科技园公司承认截至2010年6月20日,其尚欠交行东单支行存款本金190 714 819.37元及欠息泰跃公司对上述欠息金额不予承认。 交行东单支行在庭审中亦承认本案乞贷合同期内利钱科技园公司已经全部归还,科技园公司自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期间与交行东单支行只有本案所涉乞贷未予归还。 鉴于上述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任务,被告交行东单支行告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科技园公司归还交行东单支行存款本金 190 714 819.37元、欠息59 578 197.24元(暂计至2010年6月20日)及至其全部债权归还之日止的利钱、罚息、复利;2.中泰公司以其持有的云南景谷林业株式会社3130万股股权为科技园公司的上述全部债权负担质押担保责任;确认交行东单支行就该质押物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泰跃公司为科技园公司的上述债权负担连带归还责任;4.泰跃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13号楼的房产为科技园公司的上述债权负担抵押担保责任,限额175 804 800元;确认交行东单支行就该抵押物的处置所得在上述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科技园公司、中泰公司、泰跃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科技园公司答辩称其对交行东单支行诉称的本金和利钱的计算要领没有异议。 被告泰跃公司答辩称:1.要求追加北京北大高科技财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高科公司)和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东华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且由第三人向交行东单支行负担还款付息的责任。来由是泰跃公司已把股权转让给北大高科公司,转让过程中北大高科公司承诺和谐解除交行东单支行与泰跃公司的担保抵押合同干系,同时城建东华公司已经对乞贷合同提供了反担保,要是不和谐解除担保干系,泰跃公司仍要负担担保责任,所以这个事实与本案有间接好坏干系,并且有利于从基础上解决本案的还款问题;2.泰跃公司作为担保人负担担保责任已经过期,泰跃公司与交行东单支行签署的抵押合同抵押权限期届满期为2008年4月,现抵押限期已届满,凭据担保法及相干法律划定,泰跃公司不再负担抵押保证责任。 被告中泰公司未答辩,且经法院正当传唤,无正当来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交行东单支行与科技园公司签署的乞贷合同及其与中泰公司、泰跃公司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现,未违反国度相干法律法例的划定,且股权质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已履行了法定登记手续,故上述合同均应认定为正当有用。各方当事人应片面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任务。现交行东单支行践约履行了向科技园公司发放存款本金223 216 673.85元的任务,该乞贷到期后,科技园公司未践约足额归还乞贷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应负担违约责任。故交行东单支行要求科技园公司按乞贷合同约定向其归还乞贷本金190 714 819.37元及按存款利率上浮30%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钱计收复利的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泰公司应按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以其持有的云南景谷林业株式会社3130万股股权向交行东单支行负担质押担保责任,即在科技园公司未定时足额履行乞贷合同项下债权的,交行东单支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上述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泰公司负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科技园公司追偿。 泰跃公司亦应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向交行东单支行负担抵押担保责任,即交行东单支行在175 804 800元的范围内,对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海淀区太阳园13号楼)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交行东单支行在本案举证限期内未提交其在保证期间外向泰跃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仅提交了保证期间届满后泰跃公司签收的《逾期存款催收关照书》回执。对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怎样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关照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划定:“催款关照书内容切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建立的划定,并经保证人签字承认,可以或许认定建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凭据新保证合同负担责任”,故泰跃公司在《逾期存款催收关照书》回执上确认连续履行保证合同划定的任务,应视为泰跃公司仍对本案主债权负担连带保证责任。泰跃公司负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科技园公司追偿。泰跃公司关于追加第三人及其不该负担担保 责任的抗辩来由因无正当有用证据的支持,故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交行东单支行的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07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第33条、第41条、第63条、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表明》第8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怎样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关照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划定,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科技园文明教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见效后十日外向交通银行株式会社北京东单支行归还欠款一亿九千零七十一万四千八百一十九元三角七分及罚息、复利(罚息自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乞贷合同约定的利率尺度百分之五点五八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并计收复利); 二、交通银行株式会社北京东单支行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辟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所涉抵押物(海淀区太阳园13号楼)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一亿七千五百八十万四千八百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北京泰跃房地产开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外向交通银行株式会社北京东单支行负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泰跃房地产开辟有限责任公司在负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科技园文明教育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五、交通银行株式会社北京东单支行对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股权质押合同中所涉质押财产(云南景谷林业株式会社三千一百三十万股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任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划定,更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钱。 本案一审讯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意见 本案看似一件普通的金融乞贷合同纠纷案件,但其间触及诸多相干法律问题值得探讨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包括:第一,对金融乞贷合同中罕见的金融机构与乞贷人之间约定的“对应付未付利钱计收复利内容中的“应付未付利钱”涵义的明白问题,即系仅指乞贷合同中约定的乞贷限期内的未付利钱,还是也包括乞贷合同中约定的乞贷限期届满后逾期未付的利钱?这触及到对逾期罚息是否应当计收复利及复利计收基数尺度问题;第二,在第三人既提供物的担保又提供人的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金融机构完成担保债权的方法及顺序问题;第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怎样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关照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内容的具体明白与实用问题。 (一)关于对金融乞贷合同中约定的“对应付未付利钱计收复利”内容中的“应付未付利钱”涵义的明白及对罚息是否应当计收复利问题。 对于此问题,在目前的金融羁系政策、金融操纵实务及司法理论中均尚存争议。 1.在我国以后金融羁系政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划定》第25条划定:“逾期存款或挤占调用存款,从逾期或挤占调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归还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解分段计息。对存款逾期或调用期间不能定期支付的利钱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存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据此,复利是指在肯定条件下,将所生利钱参加本金后再计算的利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划定的“逾期利钱”,即罚息是指对逾期存款和挤占调用存款计收利钱的总称。为此,我们专门向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举行了走访咨询,所得答复均是:依据上述法律和金融羁系行政法例的划定,利钱、复利和罚息的概念和内在各不雷同,不该混淆。所谓金融乞贷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未付利钱”的涵义,应当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划定的“乞贷人应当凭据约定的限期支付利钱”的利钱,即金融乞贷合同中约定的乞贷限期内的未付利钱,而金融乞贷合同约定的乞贷限期届满后,只应计算罚息,不该当再计收利钱和复利。并且,各金融机构所起草的相干金融乞贷合同格式文本,均应报相干金融羁系部门备案,因而,各金融机构对于有关利钱、复利和罚息的计收尺度及相干划定应当知晓。 2.在各金融机构相干金融操纵实务方面,对金融乞贷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未付利钱”的涵义明白和实行尺度也纷歧致。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均将“应付未付利钱的涵义明白为既包括乞贷合同中约定的乞贷限期内的未付利钱,也包括乞贷合同中约定的乞贷限期届满后逾期未付的利钱,即利钱和罚息均应依金融乞贷合同中约定的“对应付未付利钱计收复利”内容计收复利。此中有部门金融机构已经认识到“应付未付利钱”在字面明白上存在约定不明、易产生歧义的问题,并且已经对相干金融乞贷合同格式条款举行了修改,如北京农商银行(原名为北京屯子贸易银行株式会社,2011年5月变动为现名称)及其部属各银行利用的金融乞贷合同格式文本中,均明白约定“乞贷限期内不能定期支付的利钱按乞贷合同利率计收复利,乞贷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乞贷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本合同项下逾期未还乞贷按合同约定的乞贷利率的130%计收罚息”,即不再利用“应付未付利钱”概念,而是明白约定了罚息的计收尺度、分别对乞贷限期内未付利钱计收复利及尺度、对乞贷限期届满后逾期未付利钱计收复利及尺度。但是各金融机构对“应付未付利钱”的上述明白或者表明,与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答复精神并不相符。 3.在目前法院的司法理论中,对金融乞贷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未付利钱”的涵义明白和实行尺度也存在上述金融羁系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两种差别意见和表明。2003年3月我院制定的《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第4条“怎样计收存款利钱、罚息和复利?”划定:“乞贷合同乞贷限期内的利钱计算尺度包括利率、复利的计算尺度。合同有约定的,凭据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违反了国度金融主管部门关于利率、复利的强制性划定的,凭据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利率尺度计算。乞贷合同乞贷限期届满后的罚息,实质为乞贷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凭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存款的罚息尺度计算违约金。乞贷限期届满后只计算罚息,不再计收利钱和复利”。据此,其时我院认为由于罚息具有违约金性子,已经足以对债权人相应丧失举行弥补,同时对债权人举行肯定的处罚,因而划定“乞贷限期届满后只计算罚息,不再计收利钱和复利”。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停发展,金融假贷利率政策、尺度的市场化开放,允许金融机构与乞贷人之间就利率的计收方法和计收尺度在金融羁系政策划定的范围内举行协商约定,因而,我们认为要是金融乞贷合同中明白约定对乞贷限期届满后逾期未付的利钱即罚息计收复利,则法院应当从约定予以支持。 本案将“应付未付利钱”的涵义明白为既包括乞贷合同中约定的乞贷限期内的未付利钱,也包括乞贷合同中约定的乞贷限期届满后逾期未付的利钱,并判决科技园公司按金融乞贷合同的约定向交行东单支行归还乞贷本金及罚息,并对罚息计收复利,值得商讨,但并无不妥。只是建议向有关金融羁系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此问题引起高度存眷,增强范例,并督促各金融机构实时修改或者调解金融乞贷合同中的相干格式条款内容。 (二)关于在第三人既提供物的担保又提供人的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金融机构完成担保债权的方法及顺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表明》第38条第1款划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负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负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归还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是没有划定在第三人既提供物的担保又提供人的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完成债权的顺序,或者债权人对实在现债权的顺序是否具有选择权,以及第三人负担物的担保责任和人的保证责任的方法和范围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上述问题举行了明白的补充性划定。第176条划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凭据约定完成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白,债权人本身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领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负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负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 据此,在第三人既提供物的担保又提供人的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有权选择利用担保权的方法、范围温顺序的,即债权人在债权人不履行债权时,既可以向第三人仅主张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仅主张第三人凭据合同约定负担保证责任,更可以同时向第三人主张上述两种权利。 本案中,交行东单支行与泰跃公司既签署了保证合同,又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泰跃公司为科技园公司乞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泰跃公司以其所有的海淀区太阳园13号楼作为抵押物为科技园公司自 2005年4月1日至 2008年4月1日期间签署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在债权人科技园公司不履行债权时,交行东单支行选择了同时要求泰跃公司为科技园公司的上述债权负担连带归还保证责任,以及泰跃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13号楼的房产为科技园公司的上述债权负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交行东单支行就该抵押物的处置所得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法院判决支持了交行东单支行的上述诉讼请求。 (三)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怎样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关照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内容的具体明白与实用问题。 200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怎样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关照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划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划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关照保证人要求负担保证责任或者归还债权,保证人在催款关照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连续负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关照书内容切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建立的划定,并经保证人签字承认,可以或许认定建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凭据新保证合同负担责任”。2007年5月18日我院下发的《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就怎样具体理 解与实用该批复精神的问题举行了阐释,认为“债权人书面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催款关照书上签字,并无其他承诺性语言意思表现的,法院不能单凭其签字盖章行为认定是重新确认或建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主债权凌驾诉讼时效消灭的只是债权人的胜诉权,而非债权债权本身。此时,保证人凭据新的保证合同负担保证责任,担保的债权只是自然债权,要是原保证是一样平常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自然之债担保的同时,亦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综上,本案判决结果是精确和妥当的。 本案中,交行东单支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分别向债权人科技园公司、中泰公司、泰跃公司发送了《逾期存款催收关照书》。此中,泰跃公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回执内容为:“我单位承认并连续履行关照书中所述合同项下所划定的还款任务。”据此,法院认为,由于泰跃公司在《逾期存款催收关照书》回执上明白确认其连续履行保证合同划定的任务,故应视为该催款关照书内容切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建立的划定,并经保证人签字承认,可以或许认定建立新的保证合同,因而,泰跃公司仍应对本案主债权负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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