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姜国军,由于原告大庆鑫利钢管束造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针对其起诉状,做出入下答辩:
答辩人:姜国军,男,汉族,1960年1月9日出生,系大庆鑫利钢管束造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和江区东兴街十五委三组,德律风:15046887818。
原告是用人单元,答辩人是休息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答辩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在发生工伤变乱时有权得到帮助和补偿;这种待遇与休息者在用人单元工作时间是非,贡献之有无没有干系,这种权柄在任何环境下不行褫夺。
2009年6月22日,答辩人放工途中受伤,是原告依法提出工伤认定请求,大庆市休息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答辩人是工伤,该事实有《工伤认定决议书》为证。
答辩人姜国军,由于原告大庆鑫利钢管束造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针对其起诉状,做出入下答辩:
原告和原告的工伤待遇辩论已经经过红岗区休息争议
答辩人受伤后,入大庆龙南医院治疗,发生相干费用有《出院证》、《医疗病案》为凭。经过鉴定答辩人为“工伤七级伤残”,有《休息本领鉴定书》佐证。双方都承认答辩人在原告单元工作的月人为是1400元,该人为尺度是计算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