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民终3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桃源街以南高五路以西高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家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宝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进,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东,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上诉人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继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79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79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是给上诉人修理机器的,双方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
李继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继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李继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李继东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确认李继东与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00元。2018年12月25日,潍坊市劳动人丰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潍劳人仲案字(2018)第4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继东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继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李继东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通话录音、工作服等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李继东于2018年7月9日到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为有效证据。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与李继东存在承揽关系仅提供收到条,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上述事实。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继东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明确载明“无新证据提交”,在本院组织的调查中,上诉人亦表示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本案不开庭审理。上诉人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被上诉人李继东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起诉请求的理由一致,一审判决对此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准确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说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实体处理正确。二审上诉人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应当维持原审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超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国良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