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3月8日电(樊斯坦、王洪)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谷城县第一中学原校长刘大志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刘大志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1999年11月至2005年6月,刘大志在担任谷城县第一中学党委书记、校长期间,在校园网络工程、教师住宅楼工程、铝合金安装工程、图书购销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起,共计人民币28万元。
2006年4月1日,相关部门对刘大志进行传讯时,刘大志主动交代了多人向其行贿的事实。案发后,司法机关追缴回全部赃款。
2006年11月,刘大志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刘大志不服判决,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襄樊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