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7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市场部经理,每月工资4500元。2015年11月9月,李某向A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表,申请表上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预计离职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随后几天,李某照常上班,A公司未做任何处理。2015年11月14日,李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已经怀孕,此时的李某非常后悔自己的辞职行为,急忙赶回A公司又向A公司递交一份撤销辞职申请的通知书,而A公司认为,辞职申请已经生效,要求尽快办理离职交接,并随后将李某办公电脑搬走、取消办公账号、工作卡消磁,使李某无法继续工作。李某遂向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 题
李某向A公司递交的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法律分析
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辞职通知到达即行生效,双方劳动合同于用人单位同意辞职或三十日后解除,但是,用人单位收到辞职通知后无作任何意思表示且在三十日的期限届满前,劳动者能否撤销辞职行为呢?
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服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本案中,李某提前三十日向A公司书面提交辞职申请后,仍在A公司照常上班,A公司对李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也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在李某的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前,李某及时撤销其辞职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可见,李某已经有效撤销其辞职行为。
律师意见
通过这个案例,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应当吸取教训。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等信息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积极对应,以免被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做到事实准确、适用法规适当,而不可轻率停止劳动者的工作。而对于员工,应当学会释放压力,避免浮躁,脚踏实地的工作,在实践中逐步成长,以实现自己的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