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本条是最新修订的内容,删去了''旧著作权法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内容。意义十分重大,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的角度上讲,凡是作者独立创造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经应该受到保护。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不能放纵盗版等侵权行为。由于我国对出版发行实行预先审查制度,这就导致一些内容合法但是没有经过审查或审查不过关的作品出現尴尬。在現实中存在大量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出版物,但由于未经审批它们被禁止在国内出版、传播。美国认为,根据我国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尚未获准在中国出版或传播的作品,中国拒绝对其著作祝和邻接权提供保护,这样的规定及由此而采取的对外国作品的事先审查的措施违背了我国基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而承担的相关义务。双方的论战一度弄到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最终裁决中方败诉。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决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某些方面不符合其国际贸易义务。因此,可以说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是为了履行对国际社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