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条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山东省100000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敲诈勒索犯罪,刑法修正案作了不少调整,具体阐述如下:
一、将多次敲诈勒索入罪
多次敲诈勒索入罪非常必要。首先,与多次盗窃相比较:从犯罪手段上看,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或要挟等恐吓手段使被害人的心理产生恐惧,而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手段行为比较平和,未侵害到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刑法将多次盗窃行为入罪,多次敲诈勒索自然亦应入罪。其次,将多次敲诈勒索规定为犯罪,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1997年刑法制定时,该类犯罪行为较少,而现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则频频发生。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犯罪化,有利于克服以数额较大作为唯一定罪标准的缺陷,有利于保护法益。
二、增设罚金刑
首先,对敲诈勒索犯罪适用罚金刑,可剥夺行为人的犯罪所得及实施犯罪的资本,唤醒行为人的守法意识,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警示社会上的潜在犯罪者,收到一般预防之功效。
其次,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有助于实现不同财产犯罪之间法定刑的协调。刑法分则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财产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等均规定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
再次,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也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三、提高加重处罚情形的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较诈骗罪、盗窃罪明显偏轻,且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情形。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应属于刑法理论上的重罪,立法却规定比较轻的法定刑,与盗窃罪、诈骗罪法定刑不平衡、不协调。不仅如此,在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出现竞合时,也会凸显本罪法定刑偏低的缺陷。刑法理论认为,如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恐吓的性质,被害人一方面陷入了认识错误,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恐惧心理,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可。问题是行为人仅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虽陷入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交付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场合,则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有恐吓与欺骗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也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对这些情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就会有失罪刑均衡。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予以重新配置,对行为人以带有欺诈性内容的恐吓,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恢复了罪刑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