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挽救失足未成年人,2011年7月,重庆市综治办、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配套工作办法》)和《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办法》),已于8月1日起施行。
《社会调查办法》规定,社会调查将对涉案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涉及失足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人际关系、对老师的态度、与同学的关系、是否有逃学情况,以及涉罪后的表现等等。调查的内容,不得泄露案情及失足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和家庭隐私。
调查的结果,将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当庭宣读。控辩双方,可就社会调查报告收集程序,以及内容,进行提问,并发表意见。
据市高院提供的资料显示,2009年初至2010年上半年,沙坪坝区法院收回60份社会调查报告,其中明确提出非监禁刑建议的有12份,明确提出监禁刑建议的有15份,法院采信率为83%。
而在《配套工作办法》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失足少年的名誉,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披露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谨慎定罪量刑。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刑期五年以下的,司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查询以外,不得向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提供。
如果,犯罪记录被封存者,不思悔改,又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的,会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在《配套工作办法》中还提到,法院对于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视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需要,可以要求检察院参与判后延伸观护。观护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