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影星张曼玉受波司登之邀为其女装拍摄广告照片,合作过程中因双方对服装选择发生分歧致使原定拍摄计划无法进行。情急之下,波司登将张曼玉为铂金协会所拍摄的照片移花接木成波司登保暖内衣平面广告,在国内多家电视台播放。这一做法随即引发了张曼玉、国际铂金协会和波司登及广告经营公司之间有关承揽合同、肖像权以及著作权的一系列纠纷。
今天(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三起案件分别作出宣判,判令上海波司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丰广告有限公司停止对张曼玉肖像权和国际铂金协会享有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在《新京报》和《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张曼玉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铂金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解除波司登企业公司与经纪公司JET TONE+LIMITED的相关合作合同,由该公司向波司登企业公司返还先期支付的1998252元。鉴于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当庭裁定对三被告分别处以1至2万元罚款。
约定不明选装起争议 上海波司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波盛服饰有限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母公司。2004年8月,波司登企业公司与经纪公司JET TONE+LIMITED签订《广告制作服务协议》,约定由张曼玉为波司登企业公司拍摄“波司登女装服饰”平面硬照广告,包含10款服饰,共15张彩色照片。拥有平面硬照广告的著作权,可在协议的18个月使用期内使用平面硬照广告,但艺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及其他权利不属于波司登企业公司所有。
当年8月13日,波司登企业公司向JT公司支付了首笔拍摄费用共计人民币1998252元,同时致函JT公司,要求提供张曼玉一到两张艺术推广照制作投影图片,用于波司登企业公司2004年8月16日召开波司登内衣全国经销商产品推介年会。JT公司立即回函称:根据协议约定,张曼玉担任的不是波司登内衣的代言人,而是波司登女装服饰的代言人,推广的项目是波司登整体女装服饰,故波司登企业公司绝对不可在内衣推介会上宣布张曼玉担任波司登女装服饰的代言人,以免引起混淆和误会。
后经过双方相互致函沟通,波司登企业公司明确2004年波司登服饰全国经销商产品推介会定于8月22日在常熟波司登总部召开,届时将宣布张曼玉担任波司登女装服饰代言人的信息,希望JT公司提供张曼玉的图片投影。另外,对上次传真称会议主题为内衣实属有误进行说明。
8月18日,JT公司与shyalala公司签订摄影合同,约定由shyalala为JT公司拍摄波司登平面硬照广告。此后一个月间,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就拍摄事宜反复进行商讨,决定于9月17日、18日在新疆天池拍摄。期间,波司登企业陆续向JT提供样衣图片以供JT公司和张曼玉选择,其中包含部分女式保暖内衣图片。9月15日,JT公司将有关创意图片及拍摄风格的文字说明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波司登企业公司。波司登企业公司回复认为JT公司所谈内容,尤其是服装选号和搭配并不具体。次日,波司登企业公司通知JT公司,明确其交付的照片中应有包括保暖内衣的3套服装中的2-3款,拍摄时应体现上衣全貌;波司登企业公司将在JT公司对上述要求书面确认后按合同付款。此后,JT公司对方案进行适当调整,但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服饰选择的问题达成共识,合作陷入僵局。
移花接木引发连环诉讼 眼看原定的广告播出时间临近,波司登企业公司不得不采用在电视台上做平面、静态广告的措施。
2004年11月,波司登企业公司以张曼玉及经纪公司违约,致使广告拍摄计划无法按期执行,并最终导致公司错过当年宣传产品的时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约,由对方支付违约金470万元并返还已经支付的1998252元拍摄费用。
2005年年初,张曼玉以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波司登企业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木丰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同年10月,国际铂金协会以三被告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开道歉的同时赔偿50万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张曼玉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平面照片的肖像权归张曼玉所有,波司登企业公司只有在《广告制作服务协议》合同项下才能合法使用张曼玉的肖像,但该协议事实上并未全面履行,而电视上却出现了以张曼玉为形象的波司登内衣广告。波司登企业公司虽然否认其在电视台投播过系争广告,但其作为涉案波司登保暖内衣的生产商,对投播广告不可能不知情。在明知张曼玉未给波司登保暖内衣提供任何演出服务的情况下,波司登企业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积极阻止侵权事实的发生,作为广告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木丰公司是某电视台所播放的波司登保暖内衣广告的经营者,波司登股份公司是广告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三被告是否侵犯国际铂金协会所享有的张曼玉静态照片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国际铂金协会所有,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修改该照片,并将修改后的照片使用在波司登保暖内衣广告中,在多家电视台播放,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就此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承揽合同一案,法院认为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公司于2004年8月9日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波司登企业公司和JT公司均要求解除合同,故法院同意解除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合同解除后,JT公司应将波司登企业公司已经支付的1998252元予以返还。鉴于协议无法最终履行的原因在于双方对广告拍摄的内容约定不明,法院认定双方互不构成违约,对波司登企业公司和JT公司提出的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对JT公司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港币752万元的反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