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
颁布日期:19940415
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1. 关于豁免的请求或延长现有豁免的请求应说明该成员提议采取的措施、该成员寻求推行的具体政策目标和阻止该成员以与其GATT 1994义务相一致的措施实现其政策目标的原回。
2. 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应终止,除非已依照以上程序和《WTO协定》第9条的程序,在期满之日或《WTO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进行延期,以较早者为准。
3. 任何成员如认为由于以下原因而使其在GATT 1994项下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a)被给予豁免的成员未能遵守豁免的条款或条件,或
(b)实施一项符合豁免的条款和条件的措施则可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 1994第2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