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聘请单位: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受聘单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简称乙方)
地址:中国·潍坊市东风东街276号
电话:8385268 邮编:26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是:
1、为甲方提供政府法规信息和法律咨询意见,解答法律问题,并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代理甲方参加业务中的诉讼或仲裁活动,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4、代为发布有关声明、致函等法律文书;
5、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公司之其他必要法律事务;
6、为甲方的改制、转制、兼并、收购设计运作方案;
7、本协议下的服务项目包括诉讼、仲裁、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额300万人民币以上)。
8、协助甲方对其公司员工进行法律教育和法律培训。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应从甲方利益出发,按时完成甲方要求的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事项;
2、乙方应以其法律做出的判断,精心起草有关的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3、乙方应服从甲方就有关问题做出的指示,即使这样的指示与乙方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不同。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聘请乙方的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以保证法律服务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
2、本合同所确定的法律服务范围内,就本企业有关法律问题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以便律师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3、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期间,甲方应进行必要的协助(如交通工具的提供、联络人员的安排等),在法律服务期间所发生的差旅、住宿、文印费等实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法律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每年支付乙方常年法律顾问费 元(人民币、港元、美元),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交付;
2、实行个案收费的,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代理费,代理费在开始办理委托手续时支付。
六、乙方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收取的代理费等额赔偿。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八、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修订、补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 年(自二0 0 年 月 日至二0 0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如一方终止该合同须提前十五日告知对方,未告知视为继续履行该合同。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二0 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