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
一、 办理民事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5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下列比例(标准)分段计算收取费用:
争议标的 |
收费标准 |
附加数 |
备注 |
10000元以下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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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至100000元以下 |
4%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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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至500000元部分 |
3%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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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至1000000元部分 |
2% |
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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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至10000000元 |
1% |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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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1元以上 |
0.5% |
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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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办理行政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 办理刑事案件
1、 侦察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600—10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告,5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600元/件;
2、 审查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 一审案件:1000—6000元/件;
4、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共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 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3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五、 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 担任法律顾问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七、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八、 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件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九、 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的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十、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之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十一、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以上标准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根据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而公布的本所律师的执业收费标准,望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