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
鲁政办字 〔2006〕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0号)的有关要求,掌握我省城市居民家庭及外来人员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省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住房状况调查,摸清各类居民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有利于加强住房建设的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群众住房难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开发建设计划,保持投资规模的适度增长,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模,增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推进安康居住工程深入实施,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把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抓紧抓好,全面摸清居民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为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改善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住房状况调查工作
(一)规范调查范围和内容。住房状况调查范围为在各城市规划区居住、具有市区常驻及非常驻户籍的居民;调查内容以《居民基本住房状况调查表》(见附件)为基础,重点采集住房总量、结构,以及不同收入群体居住现状、消费特征和未来预期等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调查内容。
(二)明确调查进度安排。住房状况调查自2006年12月开始,2007年3月结束,为期4个月。各市、县要确保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调查,并形成住房状况调查分析报告,由设区城市统一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及数据。住房状况调查要以前一阶段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的初步成果为基础,并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直管及自管公房管理系统、户籍管理系统、低保对象管理系统中的可利用数据,做好各管理系统数据之间的衔接、校核和整合,切实发挥已有成果及数据对住房状况调查的指导作用。
(四)合理确定调查方式。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开展住房状况普查,其他县(市)也要建立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工作机制,全面摸清居民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要根据调查内容及现有数据情况,合理选择入户调查、问卷调查、现场走访、网上调查等调查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对已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业务管理基础数据的,可以通过抽样调查,按照调查要求补漏补缺;对缺乏基础数据的,要通过普查摸清情况。
(五)落实调查资金。住房状况调查所需资金列入城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为住房状况调查提供资金支持。
(六)做好宣传发动。要组织新闻媒体和基层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住房状况调查的宣传发动和政策讲解,动员居民认真、按时、准确填报调查数据,为做好调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确保调查质量。对调查基础数据要逐级审核,严把登记、录入和抽检关,防止出现差错、遗漏或重复,保证调查结果准确。要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形成客观、准确的调查分析成果报告,并建立住房状况调查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实现与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整合,为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深度开发调查结果提供技术支持。
(八)注重调查成果应用。〖HT〗要根据住房调查成果,对已编制的住房建设规划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比例,切实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推进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合力
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各级建设(房管)部门作为住房状况调查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制定周密可行的调查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统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提供调查涉及的住房立项文件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要做好调查经费落实和调查预算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要提供调查涉及的居民家庭、人口及户籍等数据资料,并配合做好调查员入户调查工作;民政部门要提供各街道、社区的相关信息和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户数、人口等数据资料;统计部门要配合做好对调查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调查涉及的居民家庭就业、社会保障等数据资料。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住房状况调查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鲁政办字 〔2006〕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0号)的有关要求,掌握我省城市居民家庭及外来人员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省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住房状况调查,摸清各类居民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有利于加强住房建设的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群众住房难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开发建设计划,保持投资规模的适度增长,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模,增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推进安康居住工程深入实施,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把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抓紧抓好,全面摸清居民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为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改善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住房状况调查工作
(一)规范调查范围和内容。住房状况调查范围为在各城市规划区居住、具有市区常驻及非常驻户籍的居民;调查内容以《居民基本住房状况调查表》(见附件)为基础,重点采集住房总量、结构,以及不同收入群体居住现状、消费特征和未来预期等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调查内容。
(二)明确调查进度安排。住房状况调查自2006年12月开始,2007年3月结束,为期4个月。各市、县要确保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调查,并形成住房状况调查分析报告,由设区城市统一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及数据。住房状况调查要以前一阶段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的初步成果为基础,并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直管及自管公房管理系统、户籍管理系统、低保对象管理系统中的可利用数据,做好各管理系统数据之间的衔接、校核和整合,切实发挥已有成果及数据对住房状况调查的指导作用。
(四)合理确定调查方式。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开展住房状况普查,其他县(市)也要建立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工作机制,全面摸清居民住房现状和需求情况。要根据调查内容及现有数据情况,合理选择入户调查、问卷调查、现场走访、网上调查等调查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对已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业务管理基础数据的,可以通过抽样调查,按照调查要求补漏补缺;对缺乏基础数据的,要通过普查摸清情况。
(五)落实调查资金。住房状况调查所需资金列入城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为住房状况调查提供资金支持。
(六)做好宣传发动。要组织新闻媒体和基层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住房状况调查的宣传发动和政策讲解,动员居民认真、按时、准确填报调查数据,为做好调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确保调查质量。对调查基础数据要逐级审核,严把登记、录入和抽检关,防止出现差错、遗漏或重复,保证调查结果准确。要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形成客观、准确的调查分析成果报告,并建立住房状况调查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实现与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整合,为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深度开发调查结果提供技术支持。
(八)注重调查成果应用。〖HT〗要根据住房调查成果,对已编制的住房建设规划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比例,切实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推进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合力
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各级建设(房管)部门作为住房状况调查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制定周密可行的调查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统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提供调查涉及的住房立项文件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要做好调查经费落实和调查预算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要提供调查涉及的居民家庭、人口及户籍等数据资料,并配合做好调查员入户调查工作;民政部门要提供各街道、社区的相关信息和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户数、人口等数据资料;统计部门要配合做好对调查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调查涉及的居民家庭就业、社会保障等数据资料。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住房状况调查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