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杨女士遭遇了离婚危机后,喝下农药以死相劝,希望丈夫回心转意,不料不但未能挽回丈夫的心,还为此落下二级重度残疾。杨女士将丈夫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何先生按月支付生活费、治疗费等共计1500元,并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杨女士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个儿子,现年16岁。婚后原被告与公婆共同建造了4间平房。2003年,原告得知被告有了外遇,为了保全家庭,原告喝下了敌敌畏。虽经医院抢救保住了生命,但原告的脑部运动神经严重受损,导致双下肢二度重度残废,生活不能自理,只能依靠轮椅行动。2007年,被告提出离婚,原告没有同意,被告从此不再回家生活和居住。原告在生活上得不到照顾,精神上也不堪忍受丈夫的冷落,2009年搬回娘家居住,靠低保金维持生活。
原告杨女士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原告身患残疾,生活急需照料,被告有义务对原告进行扶养。故诉至法院,希望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