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小额诉讼“门槛”不搞“一刀切”、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等成为此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它们将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哪些影响?
民诉法的主要修改
一、 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的交办
二、 关于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三、 关于举证期限
四、 关于小额诉讼
五、 关于申请再审的审级
六、 关于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
七、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的法律监督
法条变化
小额诉讼“门槛”不搞“一刀切”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修正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是,小额诉讼的“门槛”设为多少才合适一直存在争论。
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标的额确定为相对数——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根据该规定,各省区市小额诉讼标的额将会不同,并将每年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
证据逾期面临不予采纳
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或者律师故意延迟提交证据,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们的诉讼是有期限规定的,而且对于举证规定一个期限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指出。
经过反复研究,修正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同时还规定,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
管辖“下放”受到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下放性转移没有任何条件制约,司法实践中通过下放性转移改变二审法院,进而规避级别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民诉法修正案为“下放性”转移设置了限定条件。“限定条件一是确有必要,二是程序上要上报上一级法院。这就能够有效防止原来反映的地方保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说。
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据了解,修正案二审稿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中止执行,但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用等影响当事人生计、涉及其生命健康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此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有关专家表示,上述即便进入再审程序亦不中止执行的案件,原告可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中止执行,可能使当事人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不中止执行的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限定,也避免了法院裁量权过大,可能不该中止的中止了,或者该中止的没有中止。
法官评说
小额诉讼标的额不搞一刀切,有利于案件受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规定很灵活,每年均在变化之中,这就更符合各地情况。小额诉讼标的额本来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1万元对某些人来说是小额,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是大额。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建军
民诉法修改后,关于小额诉讼制度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小额速裁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程序简化、快审快结办案方式下是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小额速裁案件错误,如何纠正?二是当事人不服小额速裁案件裁判结果的,如何进行司法救济的问题?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兴江
标的额不再“一刀切”,相较于一审、二审稿,无疑是有着巨大进步的。然而,仅仅以平均工资为标准,似乎仍有所欠缺。例如,北仑法院2011年受理的全部近800件民间借贷案中,标的额12000元以下的仅占10%。我建议,是否可借鉴级别管辖区分标的额的做法,由各省高院根据省情确定各地区标的额,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倪联辉
民诉法修正案规定举证期限的同时,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一是加大举证期限普法宣传。二是严格界定新证据的范围,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可以提供而没有提供的证据不作为新证据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军波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简易程度和举证的难易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比起原先证据规则的僵硬规定来说,有了较大进步。比如,实践中经常发生有的复杂案件需要到多处外地取证,30天的举证期限里还要扣除节假日,这就难于保证能够充分取证。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吴芬
举证困难的理由或情形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否则法官对认为不该延期的却没有依据不批准,会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产生对抗情绪,不利于案件调解,特别是案件处理结果对他不利的话还可能引发信访。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法官蔡清芳
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采纳适用弹性原则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搞庭审证据突袭的头痛问题。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肖军
2010年以前,管辖权转移由于对下放案件毫无制约,易出现推争管辖、滋生地方保护主义、规避级别管辖等弊端。
但是,民商事案件立案标准并非以诉讼标的为唯一依据,情况复杂、影响巨大等因素同样是法定条件。民诉法的修改应对管辖权转移予以限制和规范,明确管辖权转移的适用条件、一般程序、争议及处理等,而非一概取消。让管辖权转移在法定程序中进行,这是对司法独立精神的尊重,也体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晖
管辖权“下放”的限制性规定,规范了法院之间关于指定案件的法定程序,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诉讼的效率角度来讲增加了一道程序,希望诉讼法或者司法解释能够更加细化一些具体的操作内容。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吴长春
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须报上级法院批准的修改意见,完善了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交办的有关规定,可有效解决上级法院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随意性,减少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加强移交案件的监管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家绪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四费一金一酬”的不停止执行,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体现法律人文关怀。
一方面,保障相对弱势的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财产查封措施的连续性。实践中有被执行人利用再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佳舟
在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中,对于影响当事人生计、涉及生命健康的案件,作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最基本的生活费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处于弱势地位,是在生活面临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申请执行的。如等到法院再审结案后再由被告给付金钱或物品,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同时,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限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对于法官裁量权作了限制。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法官徐永忠
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对于农村贫困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许多急需养老钱、治病钱“救急”的当事人权益甚至生命将会得到更加及时的保障。对于法院来说,对确实急需“救命钱”的再审案件不中止执行,使当事人不致因需钱“救急”而采取过激行为,有利于法院将矛盾纠纷稳定在本地,给案件的妥善处理打好基础。而对于法官本身来说,“可以”意味着是否中止执行依然需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这对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在再审审查时更加注重对案件的整体把握,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幸雅清
“公益诉讼”入法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意见报告时指出,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就在研究哪些涉及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权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8月3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王胜明表示,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源于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各个方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过程中都要求加强监督。(陈 菲 崔清新)
民诉法修订历程
1982年
民诉法试行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91年4月
全国人大通过民诉法
全国人大通过民诉法,这是在1982年民诉法(试行)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成的。法律主要是调整诉讼模式,强化当事人的诉权,弱化法院的审判权。
2007年
民诉法首次修改
民诉法实施16年后首次修改,但修改内容不多。主要修改的是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强化当事人的诉权,调整法院的审判权,朝着比较成熟的诉讼体制转变。
2011年10月24日
修正案草案一审
提请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共有50多个条文的修改。新规定包括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5000元以下民事案一审终审等。
2012年4月24日
二次审议
二次审议稿规定包括:万元以下民事案件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标的额由5000元增至1万元;公益诉讼主题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