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身受伤的70多岁老人马某某,被送到某县人民医院后,因为害羞的女医生拒绝治疗,最终丢掉了性命。昨天,记者从某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医院存在明显过失,应赔偿近10万元。
在医生眼中,病人本应没有男女之分。然而,当下半身受伤的70多岁老人马某某,被送到某县人民医院后,因为害羞的女医生拒绝治疗,最终丢掉了性命。昨天,记者从某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医院存在明显过失,应赔偿近10万元。
女医生称“不方便检查”
2011年10月13日,某县的马某与邻居发生纠纷,被打伤下身,他的家人赶紧将其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急救。
急诊科医生说要先照彩超,查清损伤情况。家人又将老人送到彩超室,发现彩超室锁着门,经过紧急联系后,一位女医生赶了过来。简单了解后,医生对老人的家人说:“你父亲下身被踢,我不方便给其做彩超……”并建议先将病人送到胸外科检查。
无奈之下,家人只得带着老人在胸外科拍片、抽血化验。其间,马某肚子疼痛难忍,就让女儿央求医生赶紧做手术,可医生说:“还要再观察观察,先吊水,必须让他疼,疼才知道是怎么回事……而且患者要做剖腹勘察术必须有手术指征。”
老人死于感染性休克
直到当天下午,马某才拍了片子,并一直吊水到20时。此时,老人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剧痛以致休克。20时40分左右,医生赶忙进行手术。然而,由于病情加重,抢救为时已晚,21时马某某被宣布死亡。
事后,经某县公安局检验和司法部门鉴定:马某某系腹部遭物体作用致肠破裂穿孔,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死于感染性休克;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是60%至80%。
对此,马某某的家人认为,如果医院重视起来,及时照彩超、及时确诊、及时抢救,老人本不至于死亡。医院未尽救死扶伤义务,延误和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导致老人死亡,有重大过错。他们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配偶扶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医院存在明显过失
庭审中,医院辩称,马某某被送到医院后,其表现出的病情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明确诊断及时手术。其间,患者手术前并无中毒休克的症状,相关的剖腹勘察术必须有相关的手术指征,未确诊,医院不能草率勘察。医院同时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违背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马运某某伤是因邻居殴打,应由其赔偿,与医院无关。
昨天,记者从某县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医院在对马运年的医疗过程中因为误诊而延误治疗,导致马某某死亡。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其诊疗过失行为与马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主要原因。而且该司法鉴定机构也是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认可的,医院辩解不能成立。
根据医患双方的各自因素,参照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医院对马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马某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马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96000元。记者了解到,医院并没有上诉,而原告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服判决,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