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弃病孩 福利院申请监护权
判决: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
【案情】葛武、王梅之女葛田于2003年8月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高位截肢,并因多种并发症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其父母放弃对葛田的治疗及抚养,将其遗弃在医院,治疗费均为爱心人士捐助。葛田出院后由社会福利院代为抚养照顾至今。现其父母葛武、王梅已被法院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4月,社会福利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葛田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社会福利院为监护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葛武、王梅对葛田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社会福利院为葛某的监护人。
【点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血缘天性的表现,更是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葛武和王梅在葛田重伤住院的情况下将其遗弃,已经丧失了为人父母最起码的良知,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这种惩罚既有遗弃子女的刑事制裁,还有剥夺其监护权的民事制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