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
你局于2010年12月29日以寒公提捕字[2010]00284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刘健、刘鲁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健、刘鲁光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说明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刘健、刘鲁光出于哥们义气伙同他人无故到河滩“恒云综合商店”,用木棍砸毁于恒云综合商店财物总价值1813元。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实现寻衅滋事罪。但该二人系受他人指使,且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不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无逮捕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刘健、刘鲁光依法不许批准逮捕。
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潍坊市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检查院关于不予批捕理由说明书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