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切实增强对房地产用地市场的调控力,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
(一)加强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计划指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汇总上报省厅。
(二)强化措施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征收转用审批。
二、规范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三)严格把握商品房用地市场准入关口。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确保土地出让后能够及时交付土地。土地出让成交确认后,应在10日内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须明确开工、竣工时间,约定的开工时间不得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竣工期限不得超出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之日起三年;签订合同之日,应同时交付土地。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参加土地竞买者须具备充分的开发建设能力和良好的信誉,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按不低于评估土地价格的全额向土地竞买人收取竞买申请金,其中竞买保证金应达到2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
(四)规范住房用地出让条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突破规定的规模。住房、商业等不同用途土地能够独立分宗出让的,必须实行分宗出让;确实不能分宗而作为共用宗出让的,应明确各用途面积比例、出让年限等内容。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五)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土地出让成交后不得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确需改变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供地。
(六)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以及收回收购主体、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七)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
三、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
(八)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核验制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接受申报后,应及时组织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禁止其至少在一年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九)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进一步搞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已进入系统的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到网上、实地协调一致开展跟踪监管,以系统录入供地信息为抓手和线索,对供后信息做到应录尽录,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查处不落实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利用监测网络系统,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工到期申报情况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对发现的闲置土地,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依法处理。省厅将对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及时通报省金融监管部门。
(十二)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等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国土资源部及省厅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用地者违法用地、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自发现之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禁止其在二年内参加土地竞买。
(十三)认真开展房地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规范供地用地行为。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7月20日前,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和处理工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报告一并上报省厅。
四、注重做好土地出让信息公开与引导
(十四)公开住房供地计划。各地应及时将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引导投资者、消费者稳定市场预期、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及省厅将公开通报各地供地计划情况。各市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汇总报省厅,国土资源部每半年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向社会公布。
(十五)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公告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告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间、出让时间等内容。公告不规范的,国土资源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十六)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出让成交和已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在入网上传国土资源部的同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没有公开出让和划拨供地结果的,省厅将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国土资源部将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生成供地结果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十七)公开土地开发利用信息。自今年起,国土资源部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宗地信息。对社会关注的典型地块信息,在部门户网站“出让信息”专栏及时公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
(十八)公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实行违法违规用地挂牌督办制度。省厅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各地要将挂牌督办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市要加强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将不定期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结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重视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工作。省厅决定成立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负责该项工作及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要严格落实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用地的供应与监管,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认真扎实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房地产用地的法规和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规范供地用地行为,促进全省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