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杨春恒 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 手机:18206479999 E-mail: hmls@163.com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3楼(潍州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晨鸿大厦对面)。 More...
法释[2002]34号 颁布日期:20021105 实施日期:2002110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5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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