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权。但笔者发现,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如何介入自诉案件未作出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法院在对刑事自诉案件判决后未将判决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导致检察机关难以有效开展法律监督。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失妥当。笔者认为,自诉案件判决书应当送达检察机关,理由如下:
1.自诉案件判决书送达检察机关是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不仅包括对公诉案件的全面监督,也包括对自诉案件的全面监督。而对于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而言,及时掌握判决情况是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前提,离开了这一前提,探讨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无疑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2.自诉案件判决书送达检察机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自诉案件中的当事人享有上诉权、调查取证权等各种诉讼权利,但由于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由于欠缺法律知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及时将判决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则可以通过检察监督及时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自诉案件判决书送达检察机关有利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和解或撤回起诉。实践中,有部分自诉案件的和解或撤回起诉存在以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利益的现象。如果将自诉案件判决书及时送达检察机关,则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