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3月6日电(记者赵仁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曹县县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王玲(女)受贿案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王玲的上诉,维持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王玲1962年出生于山东省曹县邵庄镇,大学文化。她自1998年底至2004年春节前,利用担任曹县梁堤头镇党委书记、曹县县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次,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53元,为有关单位、个人在工程建设、干部提拔、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王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38次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玲能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王玲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