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海南日报 (作者:黄晓华 谭丽琳 文刚 陈洁宜)
聚焦理由
就在全国各地暴力袭警案件日渐增多之时,关于是否设立“袭警罪”的争论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众所周知,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的权威予以体现的。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的暴力袭警行为,不仅仅是对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就其实质来说,更是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
显然,这种现象若不加以遏制,最终必然会影响全社会的稳定。
但是从立法上给予袭警行为有效遏制?还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加大惩处力度?在法律界仍然存在一定分歧,因此,是否增设“袭警罪”,恐怕还需要进行更科学的论证。
“袭警案件的多发,不仅严重阻碍了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而且侵犯了民警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蔑视与挑衅。”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海南团代表、武警海南总队原总队长贺恒德向大会提交建议,呼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代表关注袭警案件
建议中指出,仅2006 年,海南就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 51 起,其中暴力袭警案件 37 起。
袭警场所多发生在经济发展快、种植农作物经济价值高的农村、农场连队以及城镇治安环境较复杂的烧烤园等公共娱乐场所。从主体年龄层次上看,袭警者主要集中在 26岁至35岁之间 ;从主体职业看,农民占总数的 46.9%;无业者占 23.1%;从主体文化程度看,初中以下文化占到 80%以上,尤以小学文化程度的居多,其受教育程度与守法意识成正比。
基层民警处在社会矛盾交叉点
贺恒德说,近年来,不仅是海南,全国的袭警案件都呈增长趋势,遭袭民警大多是派出所、刑警队、交巡警队等基层一线的民警。
“袭警不是简单的相对人和公安民警个人的关系,总体上是警民关系上的问题。”他指出,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各阶层矛盾复杂甚至尖锐。由于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此基层执法民警处在各种矛盾的交叉点上,很容易成为一些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对象。
现行相关法规滞后
“袭警案件频发,已成为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贺恒德代表说,如果袭警现象频发,警察在人身安全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就会使执法条件变得更加恶劣,使社会治安保障能力下降,使国家的人权保障能力下降,我们社会的安全、公正就会丧失最基本的保护。
贺恒德认为,袭警案件多发并呈增长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保障滞后、法律规定笼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打击处理袭警案件及保护民警执法权益方面的规范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并且取证很困难。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及与其相对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分别对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如何处理作了规定,但都过于笼统、原则,特别是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形、程度、标准未加详细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处理相关行为非常困难。由于现有的法律对暴力袭警行为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对袭警行为只能以“妨碍公务罪”、“故意伤害”等律文进行定罪量刑,因而处罚偏轻,没有形成震慑性效应。
增设“袭警罪”起震慑作用
建议中还举了一个例子,2006 年 7 月 18 日晚,刘某等 3人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聊天时,看见县公安局交警黄某在公路上独自一人行走,刘某为泄私愤伙同其他 2 人上前殴打黄某,致黄某轻伤。黄某被殴打是由于他的警察身份,不宜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据此案例,建议指出,“如果《刑法》中列有‘袭警罪’,则可以‘袭警罪’定罪量刑,以达到震慑不法分子的目的。”
贺恒德还认为,增设“袭警罪”,在广大公民中宣传,可以教育广大公民增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支持配合警察执行公务的意识。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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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中的“袭警罪”
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在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但也有委员认为不宜设立。
虽然对于是否应设立“袭警罪”,目前法律界的专家看法完全不同,但大多数专家认为还是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环境。
(文刚整理)
暴力袭警频发背后
暴力抗法袭警案件因何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作了分析。
从外因上看,首先,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还有待提高,公民对公安机关依法办事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不清楚,不理解,不信任,有些人甚至认为“权利”是靠“争取”来的, “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
其次,我国社会发展处于转型阶段,由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所带来的资源分配不均等诸多社会问题,引发诸如土地纠纷、房屋拆迁、所有权归属等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件,导致利益冲突加剧,百姓将积怨发泄到公安民警身上。
第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打击处理袭警案件及保护民警执法权益方面的规范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取证困难,一些袭警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与此同时,警力不足使得基层单位执法办案得不到保障,防暴特警队伍不健全。我省现有行政派出所共322个,其中警力不足5人的有112个,值班备勤的警力每班只有二三人,遇到群体性事件无法控制局面。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市县还没有成立防暴特警队伍,处置应急事件警力保障不到位。
这位负责人说,从内因上看,一是执法观念与社会发展不同步。部分民警的思想观念和执法水平与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相适应,有些基层民警仍习惯于“管人者”自居,执法行政“冷、横、硬、推”,“四难”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容易引发和激化矛盾。二是部分民警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足,实战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目前,省公安厅正在征求意见的《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规定》,将对公安人员现场处置和案件处理作出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