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铁道部已经作出春运不涨价的公告与承诺,但郝劲松与铁道部的官司却仍旧没有了结。昨天下午,其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前,一中院一审判决郝劲松败诉。
2006年1月21日,郝劲松购买当日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涨幅高达33%。郝劲松认为,根据我国法律,铁道部在调整列车票价时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属于程序上违法。
郝劲松遂起诉至法院,请求铁道部在程序上违法,并判令铁道部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
二审中,郝劲松认为铁道部作出的“春运调价通知”完全具备价格制定性质,满足需要履行国务院批准及听证程序的条件,铁道部有申请听证的法定义务。
铁道部二审中坚持认为,自己只是价格的执行部门,并没有价格制定的权力和职能,也没有义务去申请听证。对于郝劲松要求的5角赔偿,铁道部也表示坚决不赔,因为其不存在损害郝劲松合法权益的事实。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