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冠生园陈馅月饼,到敌敌畏火腿,从黑心肉松,到双氧水浸泡的鱼翅,从含有苏丹红的红心鸭蛋,到抗生素超标的多宝鱼,一波波有关食品安全危机的事件触目惊心。全国人大代表徐景龙认为,没有食品安全的基本法、核心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大缺失,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突出问题还无法彻底解决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在这些见利忘义、无法无天的黑心生产者制售的大量有毒有害食品面前,老百姓早已失去了起码的安全感!”徐景龙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近年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但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却无法覆盖食品产销的全过程。
“目前虽然或多或少有些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相关,但食品安全却没有被明确为立法的整体性目的。造成的后果是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涵盖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以食品安全为目的进行构建,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自发形成。在国际上获得认可的食品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如整体性原则、预防性原则、风险分析原则、可追溯原则等,并没有贯穿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徐景龙说。
为此,徐景龙就食品安全立法提出了八个方面建议:制定食品安全法应遵循多方面的原则;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检测监测体系;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入市门槛以确保食品安全;建立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承诺制度;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建立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即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