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在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处售价为69.5万元二手房,双方签订了“购买意向书”,他支付了“购房意向金”1万元。随后,王某在与卖家接洽,因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购房未果。当王某向中介商讨回意向金时,遭到了房屋中介商的拒绝,由此官司诉讼到法院,今天(1月29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房屋中介商返还王某购房意向金人民币1万元。 2006年9月上旬,该房屋中介商受卖家的委托,出售坐落本市古北路上一处面积为73.7平方米的房屋,双方订有“出售委托协议”,委托价格为71万元。同年9月18日,王某与房屋中介商就该房签订了“购买意向书”,买价为69.5万元,支付了“购房意向金”人民币1万元,意向书的有效期至2006年9月21日。同年9月20日卖家在“购买意向书”上签名确认,还收取了由房屋中介商给付的1万元,又书写收条:“今收到××房产转交王×购房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之后,因王某与卖家在付款方式上未能达成合意,引出了王某向房屋中介商索讨意向金纠纷。 王某向法院诉称,自己交付了意向金1万元,又签署了意向书,但与卖家在付款方式上谈不拢,房屋未买成。认为意向书第二条第四点及第三条明确付款方式必须谈成,意向金才能转化为定金,但付款方式谈不成,这不属自己存在过错,要求判令归还意向金1万元。 房屋中介商辨称,根据意向书第二条第四点,卖家已接受了王某的出价,中介公司才把意向金转化成定金交付给了卖家。关于付款方式,卖家要求二个月付清,王某在看房是答应的,买卖双方已口头达成一致,但无证据提供。买卖双方洽谈付款期限时,王某提出一年内付清款项,卖家不同意,是王某擅自改变付款方式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况且,中介公司在收到意向金二周后,把转为定金支付了卖家,这笔款项已不在中介公司。 法院认为,房屋中介商提供“购买意向书”格式合同文本,理应对合同中条款的理解优于买房或卖房的一般市民。根据“购买意向书”条款约定,意向金转化为定金的前提条件,买卖双方对房屋总价及付款方式均协商一致时,意向金才能转为定金。“购买意向书”是房屋中介商先后与王某签订,再与卖家签订的,意向金也是中介商先收取,再将意向金视为定金发放给卖家,那么房屋中介商理应承担意向金能否转为定金发放的法律后果。诉讼中,王某否认曾与卖家就付款方式达成一致,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作证。而房屋中介商无视意向金转化为定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擅自将王某的意向金视为定金发放给卖家,应承担该法律责任,遂作出退还1万元意向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