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间相互搭顺路车的事情在我们周围已是司空见惯,不出事情亲朋好友自然礼尚往来,一旦乘车过程中出现问题可就会出现对薄公堂了烦心事了,最近我们就代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2006年2月16日,张伟驾驶从租赁公司租来的桑塔纳汽车,准备到济南办事,开电器公司的朋友陈明正要到济南办事,就搭上了他的车。他们从潍坊出发,一路上有说有笑,不知不觉就到了济南。在济南,两人各办各的事,中午时分,陈明接到老乡王莉的电话,得知王莉与她的朋友徐媛媛也在济南,便邀请她们一起回潍坊,王莉一听觉得再好不过。
就这样,几位好友的车子有说有笑的在济青高速公路上飞驰,不到下午5点10分,汽车行至淄博路段,突然听到一声爆响,车子由高速公路上驶出撞到右侧护栏上了,巨大的惯性将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陈明和后排座位上的王莉,徐媛媛摔出车外。徐媛媛当场死亡,陈明和王莉受了重伤。陈明诊断为颅脑及全身多处损伤,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虽然张伟为他垫付了4、5万元,至今瘫痪在床。同车的王莉也多处骨折花掉医疗费近2、3万元。很快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且下发了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明确认定张伟属正常驾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这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是车辆轮胎爆裂引发的意外事故
那么谁应该对这起事故负责,陈明等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张伟。 2006年3月10日王莉首先提起诉讼,认为张伟在开车过程中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对他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张伟先就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补助2、4万元进行赔偿,几天后,徐媛媛的丈夫,女儿和双亲也以徐媛媛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张玮告上法院,要求张伟赔偿经济损失12、7万元。陈明一直拖到2006年5月才以张伟和汽车租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他认为,他和两个被告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履行合同的时候,两个被告应确保他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可是现在,由于车辆质量的原因,发生了车胎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两个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给付各项赔偿16、2万元 。
接受张伟的委托后我们经过分析认为他和三个受害人不是运输合同关系,因为他们都是无偿搭乘,汽车因车胎爆裂发生事故,既不属于双务有偿性质的客运合同侵权,也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侵权,双方当事人也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况且汽车爆胎属于意外事故,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张伟没有责任。
庭审中各方各执一词,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张伟赔偿陈明40%的损失6、3万元,赔偿徐媛媛4万元,赔偿王莉30%的损失7100元。
案子虽然代理完毕了,但对顺路车搭与否?好事还做不做?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的反应,在此只能提醒各位司机师傅开车前先做好检察工作,比年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杨春恒、刘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