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涛怎么也想不到,作为村里土生土长的村民,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把户口迁回村里的他,竟然享受不到村民的待遇,而与他有同样遭遇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三名。“就连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的人员回村,都可享受‘村民待遇’,而我的权利却被剥夺了?”坐在记者对面的贾涛不解地反问,“上了几年大学,竟然连做村民的资格都没有了。” 1998年,济南市市中区七贤庄村村民子女贾涛、林娜、吕元勋、陈士丽参加高考,分别被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旅游学院等高校录取。报到时,他们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各自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至就读的高校。斗转星移,学有所成的四名大学生毕业。由于就业形势严峻,他们一直没有找到工作,于2002年春节将户口迁回村里。就在这时,因济南大学扩建,七贤庄村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将国家划拨的征地补偿款,准备按照人头分为土地补偿费和粮食补助费两个项目向村民发放。四位大学生满以为自己也能同乡亲们一样领取应有的一份补贴,可以以此作为创业基金大展宏图,但出人意料的是,村委会以“大学生属于非农业户口,他们毕业后身份改变了”为由,拒绝向他们发放。 记者了解到,2002年秋,村委会在村子东南角承建了一处综合农贸市场,这里沿街的“经营房”廉价向村民承租和出售。村委会规定,由村民自愿申请并经村委会批准后,每名村民可购买30平方米的市场“经营房”,享受一定的优惠价,而四名返乡大学生再次被排除在购房范围之外。 法院:大学生不再是村集体成员 看到村里的退伍兵、嫁入村里的媳妇、落户村里的养子女,甚至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均可享受“村民待遇”。四名大学生百思不得其解:“难道就因为读了几年大学回来就丧失了‘村民资格’吗?” 多次协商未果,2003年8月,无奈之下,四名大学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村委会侵权,要求法院判令他们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待遇,要求村委会补发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生活粮食补助费每人各500元、土地补偿费每人各8000元,以及“经营房”认购权。 庭审时,村委会代理人称:原告身为非农业户口且已成年,已脱离了以耕作土地作为生活来源的现状,至于他们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村,那是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需要,他们已不属本村村民,不应享受对征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分配权,也不应享受村民福利房的认购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贾涛、林娜等四人虽均出生于该村,但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他们大学毕业后,已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不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不再是其所在村的集体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等分配权,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检察院:大学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审判决后,四名大学生不服,他们联名向市中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经过调阅一审案卷、走访村民、审查证据后,认为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结合地权进行衡量,也就是说如果村民户口在本村,生产、生活依附于村集体土地,就自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员,应与其他集体成员共同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成为征地补偿费、粮食补助费等集体福利的受益者。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四)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市中区检察院检委会经过分析讨论认为,四名大学生系七贤庄村出生,且现户口仍在本村。他们入校读书时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大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不是就业,其生活费或学费主要依靠家中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供给,在其未就业之前就否认其村民资格,违背了法律规定。检察院的结论是,“四名大学生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2005年12月,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请抗诉,济南市检察院采纳了这一抗诉意见,依法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06年3月24日,济南市中级法院裁定市中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大学生:我只要一个“村民”名分2006年10月16日,四位大学生终于迎来再审的日子。然而,法院的判决再次令他们失望。 记者在再审判决书上看到,“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对于大学生认购“经营房”的诉求,再审同样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原因是:村委会承建的经营房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财产,依法应当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属于村委会自行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再审判决仅仅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部分抗诉意见:“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七贤庄村村委会给付林娜等四人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的生活粮食补助费每人各500元。” “上了几年大学,国家不给分配工作,没有承认是干部身份,村里不认为是村民,我们成了有名无实的‘黑人’。”四名大学生颇感无奈。在经历了一次次失败的折磨之后,四名大学生找到法官表达了一个愿望:“土地补偿费、粮食补助费、‘经营房’认购权统统都可以不要,只要确认我们属于‘村民’就知足了!” 截止到记者发稿,此案再审判决虽已生效,但大学生们的生活粮食补助费仍未执行到位,有关“经营房”认购权的问题依然徘徊在争议中。 林娜的母亲邵大嫂告诉记者:“恐怕明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这几个孩子们还是与前年一样,没有选民资格!俺们做家长的,和孩子的心情一样,同样也很无奈,几年大学读下来,连最基本的权利也丢了。” 专家:本案凸显价值观念冲突 对于再审判决,山东景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爱平提出质疑:“返乡大学生对生活粮食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依据是相同的,即平等的村民权利,但判决却将二者割裂开,仅支持生活粮食补助费不支持土地补偿费,显然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 于律师认为该案处理结果值得商榷,再审判决支持大学生生活粮食补助费的请求,就是肯定了大学生的村民身份,支持大学生享有同等“村民待遇”的权利无疑是正确的,但对土地补偿费问题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处理则欠妥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已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该案正属于此种情况,四位大学生要求恢复原本享有的与其他村民同等‘村民待遇’的权利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于律师进一步认为。 “表面上看是利益冲突和法律问题,深层次则凸显了改革带来的新旧价值观念的冲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军接受采访时这样表示。 “传统上,上大学就是‘吃皇粮、包分配、当干部’,在此背景下不允许大学毕业生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但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大学生没当公务员,他就不是国家干部;把户口迁回村里,他就应当享有村民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蔡军说,“目前,上大学被作为获得劳动技能的方式,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并不意味着放弃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村委会也不能想当然地取消他们参与分配村集体利益的机会。”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于身份、户口关系追求平等权利的新型案件。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恐怕会把户口迁回原籍,类似纠纷会多起来。所以,对今后的纠纷来说,本案的结果或许会起到一个标本的作用。”蔡军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