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0月12日,来自内蒙古的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蒙牛乳业认为,蒙牛酒业“搭便车”使用“蒙牛”商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其“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与驰名商标权,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变更“蒙牛”字号,同时赔偿一千万元。
原告蒙牛乳业诉称,原告依法享有“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权和著名商号及企业名称权。自1999年1月起使用“蒙牛”商标与商号;2000年8月6日,“蒙牛”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2002年2月8日,“蒙牛”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蒙牛”曾先后在我国内地及台、港、澳地区进行了全类商标注册,同时在近70个国家与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蒙牛酒业于2001年8月成立时,“蒙牛”品牌已经形成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和高市场亲和度的商品品牌。因此,蒙牛酒业的做法是搭“蒙牛”著名商号之便车,傍“蒙牛”驰名商标之品牌。其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以同样的“蒙牛”为商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的奶酒是一种恶意行为。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那么“南京冠生园”几乎摧垮“上海冠生园”的悲剧可能重演。
而被告蒙牛酒业则指出,1999年8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蒙牛MENGNIU”商标,而当时蒙牛乳业刚刚成立,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更谈不上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因此蒙牛酒业使用“蒙牛”品牌不可能侵犯蒙牛乳液任何在先权利,更谈不上“傍名牌”或者“搭便车”。出现两个“蒙牛”完全是一种巧合。
在双方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官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