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看到这样一则新闻:说香港律师界男女律师中的两个NO.1决定结婚。下面请大家猜想一下,在去教堂举行仪式前的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两个人在做什么?可能大家会猜是“新娘子上妆或亲朋好友闹洞房什么的吧。”其实正确答案是:两个人在这段时间里签署了100多页的法律文书,把俩人名下的财产分得清清楚楚,以免有一天离婚时财产问题‘拎不清’……”可能有的读者会说:“太恐怖了吧?还没结婚呢就考虑离婚时怎么分割财产,这多伤感情啊!要是搁咱们大陆,这婚要是能结成就真奇怪了!”您这话真说对了,虽然近来西风东渐,年轻人都知道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但有胆量去办的还真不多。不过话又说回来,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这不X女士就为离婚时怎么分割财产发愁呢:X女士的丈夫在婚前与他人一起投资成立了某公司,婚 后X 女士专心在家相夫教子。但俗话说的好‘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最近丈夫提出要 和X 女士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丈夫却说所有的积蓄都投入到公司当中了,X女士认为,虽然该公司是其丈夫婚前设立,但其丈夫享有的该公司股份的增值部分以及应该获得的分红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50%进行分割。而其丈夫则主张称公司其他的股东是不会同意X女士加入的。由于该案发生在新公司法生效前,法院最终以法律无明文规定,执行起来困难为由采用调解方式了结了此案——X女士本来要求其丈夫支付四十余万元,最终通过调解,其丈夫只支付了六万余元,与X女士的要求相去甚远。X女士就纳闷了:“歌里面不是唱的‘军功章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么’?”这期的问题出来了,就是:“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一方在公司中的股份?”
笔者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就本案介绍的情况来看,X女士与其丈夫对财产问题并无特别约定,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中也包括其丈夫在公司中的股份的增值部分及红利,因此X女士‘军功章一家一半’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再结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如果X女士的案件发生在新《公司法》生效后,按《解释》及新《公司法》的规定,其丈夫所说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她加入并不能作为阻止X女士分割其丈夫在公司中增值的股份及红利的理由。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其丈夫将自己名下属于增值部分的股份及红利转让一半给X女士。如果公司里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这种转让的,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份的,视为其同意转让,X女士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