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因汽车紧急刹车造成肩膀骨折。身体受到极大痛苦的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6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万余元。
2005年6月25日上午8点多,张女士乘坐410路公共汽车从环三环车站到郁花园车站,当车行至丰台区新发地桥南500米时,因司机踩急刹车,张女士摔伤。当日,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张女士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为张女士支付医药费。后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又将张女士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自同年6月25日至7月26日,公交公司支付了张女士在北京积水潭医院的治疗费用。7月27日,张女士继续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至2006年3月23日,张女士支出医药费共计4996元。因张女士伤后六周内生活不能自理,她聘请了护工。张女士共支出交通费735.5元用于治疗。在治疗期间,张女士未住院。
丰台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女士乘坐被告公交公司负责运营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现张女士在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而摔伤,属于公交公司违约,故公交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张女士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必要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因系住院产生,张女士在治疗期间未住院,故对张女士要求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对于张女士索要精神损失费4000元的请求,由于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也未予支持。至于后续治疗费,因该笔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且张女士所提供的用以证明该笔后续治疗费的证据存有疑点,故张女士应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再向公交公司主张。据此,丰台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10007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