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卖房本来是很多卖家认为稳妥、可靠的方式,但是买卖不成,有的中介公司却扣着房产证原件不肯归还。8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房屋中介公司5日内归还原告房产证。
2013年3月10日,家住惠济区一小区的王某想把自家一套房屋出卖,与家人协商后找到一家名为“新世纪之家”的中介公司。经过协商,王某与新世纪之家签订了居间合同,房屋开始在新世纪之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
2013年5月10日,市民张先生通过网络看到王某房屋出售的信息。经过几次实地看房,张先生对这套房屋很满意。在同房主王某及中介公司多次协商后,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9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张先生向王某及新世纪之家中介公司支付定金和佣金4万元,张先生及王某应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过户)并办理立契(过户)相关手续或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合同签订当天,张先生如数支付了定金及佣金,王某也按合同约定从新世纪之家中介公司取走定金1万元。为了让双方放心及方便合同成交后办理相关手续,应新世纪之家要求,王某把房产证交给了中介公司进行保管。
然而此后,由于王某一直未能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张先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2013年8月16日,惠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及张先生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先生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定金交付义务,王某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协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自愿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是当他来到新世纪之家中介公司索要房产证时,却屡次遭到工作人员的相互推诿。2014年6月5日,王某一纸诉状将新世纪之家中介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其房产证原件。
案件开庭当天,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早早就来到法院,而被告中介却并未出庭。
“判决书都称解除合同了,中介为什么不把房产证还给我?”王某在法庭上很是气愤地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物权绝对的排他的权利。王某、张先生及新世纪之家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王某违约导致不能实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判令王某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收取原告的房产证应退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的房产证原件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返还收取原告的房产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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