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会议纪要
参加人员:杨春恒、张继军、辛刚、王云进、张佃军、楚振民、陈新忠、李兵团、单明志、石洪亮、王炳颖、赵龙、张吉全、闻帅、赵荣烈等
时间:2010年10月20日
会议中本所刑事辩护部在杨春恒主任的主持下,对我国当前无罪辩护的情况进行了研讨。会议讨论认为,律师辩护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资源,最大限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刑辩当中,我们的刑辩律师在积极运用法律资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这里面也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思考。就是目前我国律师无罪辩护率相当高,但是法院无罪判决率相当低,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如何看待律师无罪辩护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当前这里面的无罪辩护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据上的无罪辩护,也就是以事实证据不足为由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另外一种是法律上无罪辩护,根据对法律的理解,或者根据最新法律的原则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为什么我们律师无罪辩护没有能够得到法院的采纳?这里面的原因是什么?问题到底是在于法院方面还是在于律师方面?这个问题我们觉得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本所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我们认为在上述问题当中可能存在着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从正面来看,我们律师做无罪辩护,无论是在法律上无罪还是证据上的无罪,他可能主要是根据一种比较新的司法理念,比如最新法定、无罪推定,根据这种比较新的司法理念做出法律上或者是事实上的判断。这种无罪辩护和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当中比较保守的状况之间的冲突的反应。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认,在律师无罪辩护当中,存在着滥用无罪辩护问题,这里面有些可能是律师辩护的独立性没有得到重视,律师在辩护中受到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的过多影响,按照当事人和家属的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为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做无罪辩护。这是一种无罪辩护的滥用的倾向,我们觉得也是应当避免的。这样一种做法如果任其发展,也会对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包括对于律师刑辩事业本身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我们认为依法辩护是刑事辩护基本的准则,也是刑事辩护事业的一个立身之本。刑事辩护必须要有它的独立性,只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辩护,才能在更大限度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规避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这一点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