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的方式
以及法律对证券公开发行的规制
一、证券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非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种发行涉及人数较少,而且投资者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发行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国家对这种发行行为一般不进行监管。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发行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对公开发行行为要进行监管。
二、法律对证券公开发行的规制
依据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如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其他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即国务院授权由哪个部门核准,就由哪个部门负责。
此外,证券法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范,即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这是从发行手段上界定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
证券法第10条还具体规定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其中,第(2)种情形中的“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非公开发行,但是,如果特定对象人数过多,就失去了非公开发行本身所具有的人数较少的特征,实际上属于变相的公开发行。因此,证券法做出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