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政府违法征地,暴力毁坏公民财产,警察到场后鲁莽开枪,盘锦市委成立所谓调查组,自断其案,仓促做出警察系合法开枪的结论,这一系列恶性事件结合在一起,引起每个有良知的公民予以反思,在违法的政府面前,公民只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当良民,当顺民;一个是正当防卫,武力维权。选择前者,公民的财产权将是水中花、镜中花,公民的房产家园任由政府践踏;选择后者不是被拆迁组围攻,就是被警察开枪打死。今天的王树杰就可能是明天的你和我,为此,对辽宁盘锦事件大家必须问个明白?这样临到自己头上,大家如何做出一个合适的选择,不是么?
一问:警察是在维护治安还是在协助拆迁?
答:据官方的报道:是有人拨打110,警察处警赶赴现场的。从报道的形式上来看,警察是维护治安而来的,是为了执法而来的,这在一般场合无可非议,但本案中有极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冲突的一方为盘锦的当地党委和政府,而警察隶属于政府,警察的身份就具有双重性,一是维护治安的执法警察;一是协助违法拆迁的帮凶。
如何认定当天警察的身份对本案来说至关重要,我们认为,不能因为警察穿的是制服,戴着大盖帽,有人拨打110,就认定警察是来维护治安的,而关键要看警察出现场后的作为?根据警察的作为来判定警察的真实意图和警察到底扮演的是什么角色。
从已经公布的案件事实来看,以下事实可以肯定:(1)无证据表明警察曾经制止过违法拆迁;(2)警察与维权者王家发生正面冲突,引发事件升级;(3)至今官方不承认拆迁系违法。(4)王树杰家的财产权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综合以上几点分析,警察到现场后王家维权的正当诉求未得到基本的尊重,引起王家绝望而自焚,警察抓住王家人的过激行为而鲁莽开枪击毙和伤人。
为此,可以认定警察并非维护治安而是在违法协助拆迁。理由如下:(1)从警察处理的方式来看,警察应当制止违法的暴力拆迁,但是警察并未行使自己的神圣职权,王家正当的诉求并未得到满足。(2)从警察行为动作来看,与受害人发生直接冲突,并导致事件升级,最关键的是在面对人民内部矛盾时,不恰当地掏出手枪,威胁受害人。(3)从警察的目的动机来看,警察是为了吓阻受害人王家放弃抵抗,确保拆迁的顺利进行。(只不过演戏演咂了)(4)从事件的结果来看,王家并无伤害任何人的故意,只不过要维护自家的水稻财产权,只要警察制止违法拆迁,立即可以风平浪静,但警察对受害人的压制终于使王家绝望,最终自焚,被枪杀。
区分警察的真正角色,是本案能否真相大白,实现正义的关键,当政府违法侵害公民权利时,警察制止政府违法的则属于执行公务维护治安;警察协助政府继续违法,利用手枪打压受害人时则属于违法政府之帮凶。
警察只有在依法执行公务维护治安时才享有法律赋予的动枪的权利;警察在违法协助拆迁时,则不享有持枪权,开枪就是违法,就是犯罪,就是故意杀人。
二问:王树杰全家是暴徒还是维权者?
答:王树杰家的稻田正在遭受所谓政府方面的某市政公司的人员和机械进行不法侵害,依据刑法典第二十条,王树杰一家之行为属于武力维权,也就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者合法使用暴力的不能作为暴徒对待。
三问:王树杰一家之行为有无超越必要的限度?
答:到目前为止,除了王树杰本人被开枪打死和其父亲腿部中枪外,其他并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据报道警察手部受伤,该伤势远未达到威胁生命安全的地步,反而说明当时警察的要害部位头部、脸部、胸部等都无伤害,可见王树杰的行为只是吓阻政府违法征地毁苗,并无伤害他人包括警察的过限行为。
四问:警察公正执法应当如何作为?
答:警察出于维护治安执法到达现场后,依据法律,应当首先问清是非,该事件的起因全世界人都知道政府在违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所以,警察应当制止不法侵害,责令所谓的市政人员和大型机械停工。如果警察如此公正执法,王树杰全家维权目的达到了,以后的自焚与开枪就不会发生了。
五问:王树杰之行为是否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答:据报道:王树杰之行为无非是舞动镰刀,点火自焚,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等三项,舞动镰刀除警察外并未有人受伤,说明王家意在维权而并无伤人之故意,否则早就发生流血事件,再说警察所谓的手部受伤,也绝对没有达到威胁生命安全的地步。点火自封,其所处环境应当在稻田周围,并不构成对周边环境的紧急危险,何况自焚实属被逼无奈之举动。因此,整个王树杰的行为实际是在誓死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并不威胁到公共安全。
六问:警察是否应当掏枪?
答:警察掏枪是整个事件升级的导火索,警察面对一个正当维权的公民,武力维护财产权的受害者,应当区别于不法侵害他人的暴徒,此时警察拔枪明显不当。事实也证明,王家并未伤害任何人。
七问:警察开枪打死王树杰是为了公共利益?
答:从报道情况来看,王树杰与其父亲先与警察有个肢体冲突,后王树杰自焚后向北走,又返回,警察开枪。从当时场景来看,王树杰并不威胁公共安全,也显然不是针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只不过是警察感觉到自己有威胁,警察就开枪了。警察这种开枪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维护自身安全。警察忘记自己的职责所在,忘记作为公务人员要保证公民(包含王树杰在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忘记自己的身份,却把自己个人经冲突引起的情绪带到执法过程中,严重混淆公务执法和个人情感之间的区别,最终导致鲁莽开枪杀人。
八问:警察之开枪行为有无超过必要的限度?
答:当时,警察出于履行职责的要求,首先应当帮助自焚者扑灭明火。即使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警察完全可以选择躲避之。再退一万步说,即使开枪,也不应当将其击毙。事件发生后,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也不能认定警察击毙一名无辜维权者是在合理的限度内。
九问:王树杰家、政府、警察,谁应该做出让步?
答:事件引起暴力升级,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从法律或道德的角度,谁应该做出让步呢?
违法征地的政府首先应当让步,记得温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公民权利是政府的边界,私人的房产和家园是风可进雨可进,国王的马蹄不能进。封建的王朝尚能如此尊重他人财产,而现代化的地方政府,为何如此暴力和贪婪呢?
其次警察应当做出让步,警察面对的是苦苦维护自己家园的弱者,其所有的行为迹象并无主动伤害他人之故意,只不过是为了捍卫自己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铭文规定的财产权而已,但是警察不分是非,以暴力工具的狰狞面目出现,压制公民维护自己正当权利,以致把自己的个人情感融入冲突之中,丧失理性地鲁莽开枪击毙无辜之受害人。要是警察有良知做出让步,一位妻子不会失去丈夫,两个孩子不会失去父亲,两位老人不会失去儿子,可悲!
王树杰应该做出让步么?他已经永远听不到了,但是王树杰自己宪法赋予的财产权,自己不去维护,又有谁能替你维权呢?不!王家已经无步可让,无处可退。
十问:对此杀人恶果谁应当负责?
答:警察假借执法之名,实际上帮助政府违法征地,并且鲁莽开枪致人死伤,应当依照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盘锦市委负责此项拆迁的官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刑法397条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问:对此事可能处理的结果?
答:如果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不介入此事,仅由地方政府处理,盘锦地方政府会出于道义的角度通过调解,给受害人家属大笔赔偿费用,息事宁人。有责任甚至已经触犯刑律的官员得不到追究。如果该案件不走司法程序,不将无法无天的官员送上审判席,就无法发挥预防地方政府继续违法拆迁,继续毁坏家园,甚至继续开枪杀人的警示作用,反而开创开枪杀人可以不负责任的恶劣先例!
十二问:如何一句话概括整个事件?
答:回顾整个事件,因政府违法征地而起,政府未经公民同意擅自损害公民私人稻田里的水稻,受害人奋起抵抗,警察到场压制受害人,引发冲突,并将主要受害人王树杰打死,将其父亲打伤。
如果一句话概括:在违法征地过程中,辽宁盘锦正当维权的受害人被警察鲁莽开枪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