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文件
鲁衡明字[2009]3号
关于公布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业务部、办公室、财务科、文印室:
为规范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本所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将该收费标准公布如下,望本所律师严格执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01万元—10万元部分 5%~6%
10.01万元—100万元部分 4%~5%
100.01万元—500万元部分 3%~4%
500.01万元—1000万元部分 2%~3%
1000.01万元—5000万元部分 1%~2%
5000.01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元~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元~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元~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本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的上述各类案件,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九、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之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十、办理再审、重审案件按照相关类型案件标准另行收费。
十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十二、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律师 收费 标准
报:潍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发:本所各业务部、办公室、财务科、文印室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2009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