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2日《楚天都市报》A09版本地•法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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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裁决一起国家赔偿案男子坐牢5年后改判无罪,获赔19万
荆楚网12月12日报道 曾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6年,服刑5年刑释后,又被省高院改判无罪。记者昨悉,这名通城男子因其被羁押的1560天被省高院裁决获国家赔偿金19.56万元。
现年37岁的张某,早在2000年交纳押金25万元,成为八峰药业湖南独家经销商。次年4月,双方代理合同终止,经清算八峰应返还张某押金19万余元。
2002年6月,张某诉至法院索要19万余元押金。八峰公司发现,张某曾以产品抵付其委托广告公司在湖南投放广告的25.5万元广告费,但张某并未实际抵付,因此八峰返还的19万元押金被广告公司扣押。张某因此被刑拘。2003年,张某终审被判职务侵占罪,认定实际侵占6.4万余元,判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张某在服刑期间一直向省高院申诉。2008年2月,减刑9个月的张某获释。10个月后,省高院对此案作改判,认为张某与八峰公司之间所形成的侵占6.4万元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并不构成犯罪。
昨日,张某的律师——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徐道明律师称,宣告无罪后,张某即向恩施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经申诉,省高院于近日下裁决张某获国家赔偿金19.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