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
被告:戴克公司
XXXX车行
2008年4月8日,李先生之子李某驾驶奔驰S320轿车在北京XX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撞断护栏后坠入路下深沟,安全带断裂,气囊未弹出,李某当场死亡。据当地交警认定,李某为避让前车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涉案车辆驾驶员座位的安全带断裂,前座两个安全气囊均未弹出。
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车辆的安全带和气囊均没有发挥作用,完全不具有该产品设计的性能,从而造成其子李某死亡,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戴克公司辩称:本案事故是由于李某操作不当造成的,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XX商行答辩意见与戴克公司一致,不同意赔偿。
审判:
法院认为,李某的死亡与涉案车辆的辅助防护设备在事故过程中未发挥安全保护作用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产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安全带断裂、气囊未弹出是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必须证明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并无缺陷,以及李某死亡并非由争议的缺陷造成。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尽到证明涉案车辆投入使用时,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带并不存在的义务。且证据表明,李某受到致命撞击是由于安全带和气囊完全未发挥防护作用,致使其不能控制身体和头部的运动方向而在车厢内急剧、不规则地晃动所致。安全带断裂致使李某得不到保护是第一位的原因,其次是气囊未及时弹出、未发挥附加防护作用。因此,被告需承担缺陷产品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XXXX商行作为涉案车辆的销售者,作为本案产品侵权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戴克公司及XXXX商行连带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