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名村民在村南接应,鞭炮声响成一片。这响声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同情和对律师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制造冤假错案责任人的公然遗责和鞭笞!希望的法制和文明不时发展的今天,提高法官素质、增加徇私办案的监督机制已势在必行,但愿这类赔了纳税人的钱, 韩兵被释放的当天。让老百姓骂娘的冤狱裁判不再发生!对这样的混官应当有清除机制,不要再让他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真正建立冤狱赔偿制度是当代国家制定的赔偿法》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错案冤狱赔偿制度的起动、追究、落实方面还远不尽人意。假鉴定时有存在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只要铸成错案,冤狱错案古今有之。有可能是上下一片,铸案如山倒,翻案如抽丝,维权的道路上充溢坎坷和荆棘!
一、互殴案件突起、基层法院先捕后判。
男, 韩兵。27岁,河北省×县×村人(以下称被告人)2002年4月3日早晨,本村市场被同村村民寒×以下称自诉人)叫住,因前几天在外地购买织布机竞价一事发生口角,为此继续争执并发生互殴,从面上看互殴的结果是韩兵因小腹部受创伴小腹痛住进医院治疗,临床检验尿中红血球10个/高倍视野,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自诉人以眼部受伤为由也住院治疗。互殴的过程多人围观、劝解。但都未看清具体的伤害情节。出院后自诉人在村内多次叫喊:花十万元将韩兵买进去!不久,自诉人以眼部受伤在县公安局法医、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分别鉴定为轻伤。以刑事自诉人身份在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原告人韩兵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诉讼。但原告不供认曾打过自诉人的眼,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反被起诉,感到十分冤枉。开庭审理时,六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打架现场目击、劝架时没有发现原告人打自诉人眼睛。而审判员事后认为:没有看见不一定没发生…11月23日县法院在未宣判的情况下对原告韩兵先行逮捕。不久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附带赔偿自诉人损失4000余元。
原告及其家属认为:自诉人曾是该村有名的红眼病”患者, 对上述判决。早在打架的2002年4月3日之前就四处求医,法医鉴定为符合外力所致是错误的道道的受害人反被判刑。打人者成了自诉人,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遂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还被告人的清白!洗清冤枉!深入钻研隐藏玄机。
二、案情迷离证据矛盾。
深感本案局部情节离奇,首先注意到原告人早期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到法院审判始终不供认曾打过自诉人,逮捕时喊冤枉。证据上缺乏原告供认的供述。其次是从鉴定依据的早期住院病历看,自诉人的黑色照片没有“乌眼青”或红肿现象。另外、从县级法医鉴定和市级复核鉴定分析,虽然都是轻伤”但内容完全不同:县法医的鉴定内容是依据《人体轻伤鉴定规范》第九条(五)项“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属于轻伤的规定,与自诉人右眼客观视力0.5相连系, 接受原告家属的委托后。实际上没有自诉人右眼矫正视力的测定值,明显适用规范错误。市级复核鉴定中,对受害人的右眼底造影发现“右眼视乳突边界不清”右乳头缘下部荧光素渗漏,下方可见条状出血遮蔽”根据《人体轻伤鉴定规范》第九条(四)款另行鉴定为“眼球结构损伤”轻伤。复核鉴定不检查原鉴定检查内容,这就意味着原县级鉴定检查到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内容肯定是不存在对于市级复核鉴定另行确定的眼球结构损伤”也没有二级复核,本案中没有两个相一致的鉴定内容。法院只是采取下级鉴定服从上级鉴定的原则,以市级鉴定为依据判决了但从医学的角度分析,矛盾百出。
本村有一个眼科诊所, 据被告人的家属提供:自诉人在打架前9天(3月25日)就四处求医治眼病。曾在那里看过病,经了解确有其事,诊所简单的门诊记录中记载着自诉人“诊断印象:右眼新鲜性视乳突炎。左眼视网膜炎,视乳突炎”记录中的右眼睑结膜充血、球结膜腱状充血”与后来的高阳县法医鉴定、保定市中级法院法医(2002法医鉴字309号鉴定检查结果中“双眼底视乳突边界不清”双眼视乳突水肿”和 右眼睑肿胀,球结膜下出血,基本一致。打架互殴前就有同样的疾病,提示不可能是4月3日的暴力所致。鉴于此,代理原告人家属聘请保定市公证处对诊所这份病历进行了公证。
市级鉴定内容又与打架前3月25日的右眼检查情况相一致, 鉴于两级鉴定内容不一致。县法院应当再允许原告人对市级鉴定进行一次复核。据悉在一审宣判前期,原告及其家属以书面资料向县法院的院长、刑庭庭长反映均未获准许。
自己向省级医院、市级医院眼科专家进行咨询, 为慎重起见。一致认为:钝性外力打在眼睛上,罕见的症状为“乌眼青”即眼睛周围的红肿、可以发生晶状体脱离、玻璃体出血混浊、瞳孔外伤性散大或视网膜振荡等,而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上述症状都没有。没有“乌眼青”和眼部软组织肿胀的情况下,钝性外力直接打在眼上造成眼球后2.3厘米的视网膜出血”很难令人相信的从现有资料看,自诉人的眼睛系“视神经、视网膜炎”可能性很大,这不可能是由外力造成的
抽丝拨茧, 通过对案情进行医学分析。县级、市级鉴定中的问题都浮出水面。自己又到看守所会见原告人,原告人痛哭着诉说了被打成轻微伤反被告判刑的委屈,认为这是一起颠倒黑白的载判。于是自己多次统一家属的思想,明确诉讼方向主要是争取二审期间再对市级鉴定进行一次复核,坚定信心,实现翻案平冤的结果。苍天显灵还事实真象。
三、坚定信心执着诉讼。
主动向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员交换意见, 经过不懈的努力。上述矛盾的证据和问题取得审判员的认可,决定对韩兵提出的再次复核鉴定的请求,提请河北省高级法院法医对这起案件的两级鉴定进行文证审查。
防“非典”形势严峻, 2003年5月。社会休眠、人流冻结使此案的省级复核鉴定一度停滞。非典”过后的10月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两级鉴定书进行文证审查,对自诉人的双眼进行仪器检查发现矫正视力均为1.0即不存在县法医鉴定的视力减退至0.5以下”也没有市级鉴定检查到右乳头缘下部荧光素渗漏,下方可见条状出血遮蔽等结构损伤”这一权威性的结论,将两级错误鉴定全部推翻。据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1月11日县法院撤销对申请人的羁押改为监视居住。12月18日重审判决原告人无罪。但是原告人被县法院逮捕羁押354天几乎一年,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生产、经营活动停滞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这一规定对于此案来说如同旱苗逢甘雨雨一般, 正当韩兵及家属为无端错捕一年拟向法院讨说法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公布了该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依法确认。为本案国家赔偿的申请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指导当事人韩兵果断地向县法院提国家刑事赔偿请求。但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简单, 2004年11月6日。经过十数次与县法院领导交涉,2个月后原告知不预赔偿。2005年1月5日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的顺序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经过数次交涉,同年5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责令一审法院依照赔偿规范赔偿原告人损失。但县法院仍拒绝赔偿,使当事人陷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手拿国家赔偿决定书确没有赔偿机关买单。鉴于司法顺序走完,指导当事人开始了艰难的信访、上访路。首先向县政法委、县委信访办、保定市政法委信访办等信访达数十次。最后以书面信访资料向省政法委、中央政法委领导反映。后来在省政法委、市政法委、中级法院的督促下县法院于2005年12月自动履行赔偿决定。历时三年多的刑事官司以县法院向刑事原告赔偿19720元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