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起的行政上诉案,法庭最终仍下发了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
在中国玉雕之乡——河南省镇平县城居住的卫天相,在2006年11月17日对该县建设局作出的《信访条例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06年12月17日向该处理意见书中告知的县人民政府申诉,镇平县人民政府以卫天相已超过申请复查期限为由,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复查通知。
收到该通知后,卫天相仍不服。于2011年12月29日,一纸诉状将镇平县建设局、镇平县人民政府一并告到了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法庭判决认定县建设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错误,判令镇平县政府对该事项依法进行复查。
2012年2月28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中的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规定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卫天相请求撤销镇平县人民政府不予复查通知,显然不符合法院的受理条件。遂当庭作出裁定:对卫天相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一审裁定下发后,卫天相不服上诉称:镇平县建设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错误,镇平县人民政府不予复查不妥,一审法院不予立案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镇平县人民政府对该事项依法复查。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卫天相对镇平县建设局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的《信访条例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诉,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也明确告知其救济途径是应于2006年12月17日前向县人民政府进行申诉,镇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办公室以卫天相的申诉已超过申请复查期限为由,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复查通知,卫天相对该信访事项不予复查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的规定,卫天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中院予以维持。遂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