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冬令时节,一些老人因家中条件所限喜欢到公共浴室沐浴。但是,老年人在公共浴室容易跌倒受伤,从而引发纠纷。近日,杨浦区法院对一起老年人在浴室跌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浴室承担主要责任,赔款28574.08元。65岁的于老太家住本市杨浦区的老式公房,家中没有独立的洗澡间。2006年2月8日上午,在她家附近的某沐浴休闲中心尚未开门正式开门迎客时,于老太即来到该沐浴中心洗澡。在洗澡过程中,于老太摔倒在洗澡间与更衣间之处。经医院诊断:于老太为左股骨下段骨折,入院治疗至3月2日。因双方对赔偿协商未果,于老太于2006年8月17日诉至法院,认为洗澡间与更衣间之间有约8cm左右的台阶,致其滑倒受伤。要求沐浴中心赔偿医疗费39,95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5,040元、营养费7,200元、聘请律师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而沐浴中心则认为,一般沐浴场在洗澡间与更衣间之间均有台阶,浴室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沐浴室内的地面防滑措施,浴室现场都有安全事宜告知。原告在台阶处摔倒,是因为其自身原有的腿伤造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愿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补偿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沐浴中心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疏于负担合理保障义务而导致他人损害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沐浴中心在未上班工作期间放任于老太进入浴室洗澡,没有相关服务员对老年人洗澡时给予一定的关注;同时在洗澡间与更衣间之间有8cm左右的台阶,给于老太的行走带来不便。由于沐浴中心疏于管理而未完全尽到其合理负担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于老太摔倒在浴室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至于沐浴中心在浴室内张贴的“后果自负”告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而于老太也应意识到浴室对老人而言是存在一定危险的场所,特别是原告明知自己左腿有伤(左腿长短缩3cm)而疏忽对自身的保护,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一人至浴室洗澡,因此,原告亦有自身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沐浴中心赔偿于老太医疗费21,97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3元、护理费2,772元、营养费2,475元、聘请律师费人民币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