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陈大爷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居住了20多年的公房居然变成了儿子的产权房。为此,他将儿子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并将产权恢复至原公有住房的状态。日前,闵行区法院支持了陈大爷的诉请。
儿子买下公房产权
早在1982年,陈大爷就是梅陇地区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儿子陈先生为同住人。1997年,该房屋由陈先生一人居住,陈大爷另住他处。1998年12月12日,陈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但在购房过程中,陈先生提供的一系列购房资料中均没有陈大爷作为该房屋原承租人的签名盖章。
1999年10月16日,该房屋产权归陈先生所有,成了该房屋的户主。直到今年3月27日,陈大爷才得知这套房屋已由儿子陈先生获得产权。
父亲认为权益受损
陈大爷认为,公房承租人享有购买公房的权利。陈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告到法院,要求判令陈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涉案房屋恢复到原公有住房状态。
陈先生辩称,购买公房时,父亲起先不同意,最后还放弃了购买权,所以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合法有效。陈先生还认为,父亲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法庭上,房产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大爷作为房屋的原承租人,是否同意陈先生作为购买该房屋的产权人。事实上,陈先生在购房过程中提供的一系列购房资料里,均没有陈大爷作为该房屋原承租人的签名盖章。房产公司在出售房屋产权时疏于审查,因此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应属无效。
陈先生提出父亲已放弃购买涉案房屋产权,并同意由其一人购买,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因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所以陈先生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