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戒毒人员状告公安局行政赔偿案,达州市公安局赔偿潘学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66712.07元。
2001年5月17日,达县南外镇嘎云村村民潘学健因吸毒被达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并于当天对其作出了强制戒毒3个月的决定,同日,将其送往达州市公安局南岳派出所强制戒毒。潘学健在接受强制戒毒过程中,分别受到了同室戒毒人员李晓彤等8人的殴打。达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于2001年5月25日将潘学健解除了强制戒毒。同月26日,潘学健被其家属送到达县人民医院治疗,被确诊为“脾破裂、腹腔内积液”。潘学健用去医疗费10486.07元。后经达州市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法医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2001年12月17日,潘学健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达州市公安局将其强制戒毒的具体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