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张小姐与王先生处在热恋中,恰逢王先生住家地块动迁,为能多分得动迁补偿费,两人的恋爱“提速”,将张小姐户口迁至王家,又快速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最终如愿以偿达到了目的。谁知,4年后婚姻亮起了“红灯”,去年6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为动迁和结婚所购置的商品房价款该如何分割呢?因涉及到商品房有同住公公名份,张小姐另行起诉共同产权人,将昔日的丈夫及公公告上法院,张小姐愿意放弃产权,要求两被告支付折价款65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最终酌情判决,产权归王先生及其父所有,并承担未还贷完毕的贷款;由王先生及其父亲给付张小姐房屋折价款35万元。
2006年6月,张小姐与王先生离婚后,张小姐即起诉房屋财产权属纠纷,她诉称当时是自己为主贷人,与王某及其父共同购买南苏州路某号面积106平方米商品房,房款总额71万余元,首付14.2万元,其余房款56.8万余元以自己为主贷人办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13万元,交房时的手续及契税等万余元,动迁款中20万元用于了还贷。至2006年9月,该房屋已还本息(包括首付款)共62.7万余元,尚未还公积金1万余元,商业贷款12.9万元。双方确认该房屋价值为164万元。张小姐表示放弃房屋产权,但要求对方给付房屋折价款65万元。张小姐认为应分得65万元的理由,第一自己是该房屋的首付款人之一,当时因与王某结婚,公公出资的首付款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第二,自己户口在被动迁地,属动迁对象之一,应享有与承租人同住人均等分割权利;第三日常还贷虽是公公承担,但共同生活经济上互有往来。
法庭上,王某称买房时自己刚复员回沪工作,故用张某的名义贷款,实际上除张某用公积金还贷外,其他房款都是父母支付。现仅同意将张某支付的公积金一半和动迁补助款中,属张某份额还给她,涉及房屋增值部分可适当考虑。还称首付款和日常还贷都是父母的钱,而张某公积金还贷的婚后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自己。
而公公则称,购房时考虑到自己将退休,这才用张某名义申请贷款,实际上只是借用她的名字,房款中除公积金外均系自己支付,现同意归还张某已付的公积金和动迁补助款的四分之一约10万元。因货币安置款是根据原来房屋情况补贴的,与张某没有关系。也从未承诺首付款是赠与张某的,况且张某与儿子婚后仅两年不到,平时家用张某与儿子每月仅贴500元。
法院认为,庭审证明该房屋的首付款和日常还贷人为公公,对张某在动迁中应得份额,虽动迁款有货币安置和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因动迁对象为4人,动迁款应以总额计算到各人份额,其中以动迁款还贷的出资中,有6.4万元可认定属张某出资。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能证明为婚前个人财产外,其他均视作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7月,张某婚前公积金余额为30,747.60元,至2006年6月余额为22,456.70元,其差额部分为8,290.90元和单位证明住房基金14,690元可认定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遂法院综合共有人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考虑到公公的出资所付房款本息为57%左右,远大于张某和王某所享有的43%左右的份额。考虑到张某还贷部分有其婚前财产,故其份额可略高于王某。法院在综合各方利益后,判决由王某和父亲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