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变更执业机构
(一)条件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被原所除名,或合伙人退出后不在原所执业的。
2、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二)程序
申请人应当经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国资所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调动、辞职、除名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四)其它
1、律师跨设区的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的执业档案。
2、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有关交接、清结事项和出具证明,经所属律师协会调解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责令纠正仍不办理的,可以由所属律师协会代为办理并出具证明。
3、变更执业机构并加入(或退出)合伙人的,在办理变更执业机构审核的同时,接收(或退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办理合伙人变更备案。
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换发律师执业证。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不需报送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材料。
5、省外律师申请转入我省执业的,应先办理律师档案调入手续。办理律师档案调入需填写《律师档案调入申请表》.
6、我省律师申请转到省外执业的,需办理律师档案调出手续。办理律师档案调出需填写《律师档案调出申请表》,并将律师执业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7、律师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转所执业时,必须同时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中断律师执业后重新申请执业
(一)条件
1、曾经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或曾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或曾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并且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
2、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不得重新申请执业。
(二)程序
按照《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中的申办程序办理。
(三)申请材料
按照《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中的申请材料(不需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中断律师执业重新申请执业,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与中断前的律师事务所不一致的,除提交重新执业需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材料。
四、申请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
(一)条件
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或者执业证损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申请换发。
(二)程序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其在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三)申请材料
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还需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律师因变更执业机构需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变更执业机构所需材料;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需填写《律师执业申请表》;派驻分所或撤回总所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申请律师执业证补发或者换发,需提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五、注销律师执业证
(一)条件
1、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2、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4、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5、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二)程序
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申请材料
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详见附表5)。
注销律师执业证应将律师执业证书交回;公告注销的,应提供刊登注销公告的报刊原件。
六、说明
1、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2、受理申请、审查、审核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对申请材料的接收、处理、报送、审查、审核、存档等工作,并作出详细记录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3、此前省司法厅颁发的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与此指引冲突的,以此指引为准。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指引的内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作相应修改。
5、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