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7]5号
【发布日期】1997-04-23
【生效日期】1997-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
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号请示及1997年1月20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