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文件
鲁侨字[2007]11号
关于组建“山东省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海外侨胞发扬爱国爱乡的优良传统,积极来我省投资合作,为山东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截止目前,全省累计审批侨资企业2万多家。依法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侨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护侨工作力度,提高为侨资企业服务水平,推动侨资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省侨务办公室决定成立“山东省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
“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由省司法厅推荐,省侨务办公室审核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两年。“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应秉持勤勉、严谨、专业、自律的准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宗旨,始终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第一目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侨务部门维护侨商权益的活动,为侨办系统维护侨商权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希望“法律顾问团”及其特邀律师遵守《山东省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工作暂行规定》,充分发挥作用,依法维护侨资企业和海外侨胞在鲁投资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省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优化投资环境,建设和谐山东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按姓氏笔画)
于佃伦 琴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主任
王守和 齐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会议主席
王 宏 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司志庆 山东康侨律师事务所 城市建设事务所部部长
孙守遐 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齐 娇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刘学信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主任
杨春恒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主任
郑 惠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部门主任
赵 煜 山东嘉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徐春可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曹恩华 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温江鸿 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 主任
韩 伟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韩 强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侨务 侨资企业 法律顾问团 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秘书处 2007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