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函[1995]48号
颁布日期:19950504 实施日期:199505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汇报》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
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下称百货供应站)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抽出其绝
大部分注册资金开办哈尔滨康安批发市场,尔后,申请破产。其做法严重侵害了
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该行为未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但其目的是
为了逃避债务,故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项的规定,追回百货供应站开办康安批发市场投入的2217.3万元
及该场所得的盈利,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可采取整体
转让康安批发市场或以债权人的债权作为股份,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规
范化的公司,以避免康安批发市场与百货供应站同时倒闭。如上述两种具体处理
方式均不可行,则可将康安批发市场的现有全部财产及其债务纳入百货供应站破
产清偿范围之内。以上意见供你院处理本案时参考,并请注意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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