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杨春恒 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 手机:18206479999 E-mail: hmls@163.com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3楼(潍州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晨鸿大厦对面)。 More...
法复[1996]17号 颁布日期:19961122 实施日期:1996112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
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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