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杨春恒 人大代表、法学硕士、省优律师 手机:18206479999 E-mail: hmls@163.com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3楼(潍州路与东风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晨鸿大厦对面)。 More...
[1997]行他字第15号 颁布日期:19971027 实施日期:199710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陕高法行监字第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县委工交财贸部作出的“免职决
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亦不能视为县人民政府的行为,故市第二运输公司以
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此复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方圆网通友情链接:潍坊律师 潍坊律师事务所 网站地图